信托公司不得新增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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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经济参考报 作者: 编辑:刘子安 2021-08-02 09:27:09

  为治理市场乱象,助力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促进信托业改革和转型发展,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正式发布《关于清理规范信托公司非金融子公司业务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 ,明确自《通知》印发之日起,信托公司不得新增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已设立的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不得新增对境内外企业的投资。

  《通知》主要内容共七条,以“压缩层级、规范业务”为主要思路,整顿规范信托公司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明确清理规范工作安排。《通知》明确,信托公司可选择保留一家目前经营范围涵盖投资管理或资产管理类业务的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该公司仅可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受托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通知》还要求,信托公司应有计划地清理对相关企业的投资,对于可予保留的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应当严格按照要求开展业务。信托公司对相关企业的投资,应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完成清理,清理期限不得超过3年;但上述企业中有存续基金业务的,可不受前述期限限制,但应当于相关项目清算后1年内完成投资清理;清理确有困难的,信托公司可向属地银保监局提交延长清理期限报告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

  用益信托研究员帅国让认为,《通知》相关内容对控股较多非金融子公司的信托公司的影响会比较大。《通知》不仅限制了信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范围,也在一定程度上对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之间的关联交易带来影响,最终可能对信托公司经营业绩产生较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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