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某保险公司客户周先生在2015年先后在某保险公司为自己的儿子小周先生购买了五份保险,每年缴费总计5万元,并已经连续缴费3年。后周先生认为当时购买保险时,小周先生并没有亲自签字,便以保险合同无效为由,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法院判定某保险公司退还所交保费。
经过审判,当地中院认为,本案的投保人周先生,已经连续缴费3年,且本案的被保险人小周先生曾在2017年亲自去某保险柜台办理过领取手续,并且在领取申请书上亲笔签名。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有证据足以认定投保人周先生及被保险人小周先生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认可,故驳回周先生的诉讼请求,且案件受理费由周先生承担。
案例分析
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签订过程中,被保险人是否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可以直接决定保险合同的效力。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一条,首先被保险人的同意,不再局限于"签订合同之时",而是扩展到事后的追认,即虽然签订保险合同时被保人并不知情,由投保人或他人代签字,但事后知晓后并没有明确反对,也可认定被保险人的同意。其次,被保险人的同意不再局限于“书面”、“明示”,也包括“默示”,即“不反对”。这种不反对不仅是明确知道,更包括"应当知道"
在本案中虽然被保险人小周先生没有在保险合同上签字,但是连续3年从其本人的账户中进行划款,且被保人亲自去柜面办理相关手续,说明被保险人对于该份保险合同的投保情况是完全明知的,均能证明被保险人认可该保险,是对代签名的一种追认,合同有效。
风险提示
作为保险消费者,在签署保险合同时一定要仔细阅读保险合同。如果对保险合同认可,须本人在保险合同上签字,不能由他人代签,如果因为各种原因由别人代签的,需要对保险合同进行追认,不然会影响到保险合同的效力。(文富德生命人寿天津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