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发布科创板和创业板重大资产重组审核标准(以下称重组审核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重组审核标准有3项主要内容,包括重组标的资产行业定位要求、分类审核安排、重组申请否决后的处理措施。
根据并购重组项目情况的不同,科创板规定了两种不同的审核程序。
一种是“小额快速”程序。科创板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符合科创板相关规定情形的,可以适用“小额快速”审核机制,上交所受理后不再进行审核问询,直接出具审核报告,并提交科创板并购重组委审议。另一种是一般程序。科创板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项目,除属于“小额快速”审核情形外,均适用一般程序。
值得注意的是,科创板并购重组区别于主板,不再引入分道审核机制。按照收到科创公司受理先后顺序“按序审核”,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43条里已明确规定,上交所审核相关申请文件时,可以根据科创公司的日常信息披露、规范运作和诚信状况以及独立财务顾问、证券服务机构的执业能力和执业质量,结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重组交易类型,减少审核问询的轮次、问题数量,优化审核内容,提高审核效率。
创业板重组审核标准明确,创业板重组分类审核机制分为两类,包括快速审核机制与小额快速审核机制。
对于快速审核机制,创业板重组审核标准提出,上市公司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后,各相关单位启动对此次重组的分类评价。对于经评价进入快速审核通道的项目,申请文件受理后,深交所重组审核机构将减少审核问询轮次、问题数量。
具体而言,分类评价包括四项内容。其一,上市公司最近两年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结果均为A的,列入快速审核类,但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等情形除外。
其二,独立财务顾问的执业能力和执业质量评价结果为A的列入快速审核类。
其三,重组项目属于《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1-12中所列行业产业,且交易类型为上市公司同行业或上下游并购的,列入快速审核类,但构成重组上市的除外。
最后,上市公司重组分类评价实行一票否决制,即当所有分项评价结果均为快速审核类时,项目进入快速审核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