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信提倡树立诚信理念,共建诚信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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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北方网 作者: 编辑:郭小琳 2021-06-18 13:04:42

  社会信用体系是社会治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营造良好营商环境,2020年12月1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简称《条例》),并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用主体合法权益保护、社会信用环境建设等内容作出规定,以地方立法形式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增强社会诚信、减少社会矛盾,有利于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促进社会和谐。

  如今,个人信用记录相当于一张“经济身份证”,然而许多公民并未真正意识到社会信用体系对个人的重要性。《条例》的施行,是对社会信用体系进行的全面、系统的梳理,也是公民依法寻求合法权益保护的重要依据。

  对于广受关注的个人信息安全问题,《条例》中规定,信息采集应经本人同意。《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等可以依法记录自身业务活动中产生的市场信用信息,或者根据管理和服务需要依法记录其会员、入驻经营者等的市场信用信息。市场信用信息提供单位采集自然人信息的,应当经本人同意并约定用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信用信息提供单位不得采集自然人的宗教信仰、血型、疾病和病史、生物识别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市场信用信息提供单位不得采集自然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纳税数额等信息,但是明确告知提供该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的除外。

  守信主体或者失信主体,将面临何种不同境地?《条例》告诉我们——要明确信用奖惩制度。《条例》注重发挥社会信用激励和惩戒的作用,明确了信用奖惩制度。本市有关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对守信主体依法实施激励措施,对失信主体依法实施惩戒措施。守信激励措施和失信惩戒措施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不得实施。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可以对没有失信信息记录的守信主体,在实施行政许可等活动中,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给予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激励措施。

  由于缺乏相关知识,很多公民甚至不知道自己已经成为“失信人员”,面对这种情况不知如何处理,查看《条例》可以发现,在失信信息查询期限内,信用主体可以通过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通过信用核查、接受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参加公益慈善活动等方式进行信用修复。此外,《条例》对信用信息保护也作出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采集、归集、使用、加工、传输社会信用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社会信用信息。信用主体有权知晓与其社会信用信息相关的采集、归集、应用以及其信用报告载明的信息来源、变动理由等情况,认为社会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应用等过程中存在错误、遗漏等情形或者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等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公共信用管理机构、信用服务机构等提出异议申请。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利于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天津市通过施行的《条例》则为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了有力保障。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积极弘扬诚实守信的行为规范,助力社会形成良好诚信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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