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讯、百度等遭反垄断处罚 平台经济迎规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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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北方网 作者:刘子安 编辑:郭小琳 2021-03-17 17:19:00

  天津北方网讯:3月12日,平台经济反垄断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因为这不仅与多数人的日常生活相关,同样还关系到互联网行业未来的发展和科技进步。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近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对十起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涉及十二家公司。

  这十起案件分别为银泰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收购开元商业有限公司股权案、腾讯控股有限公司收购猿辅导股权案、成都美更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收购望家欢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股权案、宿迁涵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收购江苏五星电器有限公司股权案、百度控股有限公司收购小鱼集团股权案、苏宁润东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收购上海博泰悦臻电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股权案、滴滴移动私人有限公司与软银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合营企业案、好未来教育集团收购哒哒教育集团股权案、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与北京量子跃动科技有限公司设立合营企业案、北京牛卡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收购河北宝兑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股权案十起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件立案调查。

  这十起案件中的涉事企业涉及多家知名互联网公司,不仅包括腾讯控股、百度控股、滴滴、软银股份,还有苏宁旗下苏宁润东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京东旗下宿迁涵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上述十起案件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构成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但评估后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腾讯控股百度控股、滴滴、软银、苏宁润东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宿迁涵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十二家企业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主要有两条,分别是:

  (一)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二)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提出,经营者集中达到上述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早在2020年12月14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针对阿里巴巴、阅文集团、丰巢网络三家企业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分别作出50万元罚款的定格处罚,这是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对互联网企业开出的首张罚单,当时这三家公司被处罚的违法情况与这次十起案件极为相似。

  2020年1月2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新增了互联网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相关规定。2021年2月7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正式印发了《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明确提出了保护市场公平竞争、依法科学高效监管、激发创新创造活力、维护各方合法利益等四条基本原则。

  而高层近期更是指出:“要把握平台经济发展规律,建立健全平台经济治理体系,加强监管,促进公平竞争,反对垄断,防止资本无序扩张。”

  从长远看,平台经济具有多方面的优势,但绝不意味着平台企业可以走向垄断。加强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监管,让更多市场主体共享数字经济发展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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