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股东信披新规详解:剑指“影子股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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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新华网 作者:姚均芳、刘慧 编辑:郭小琳 2021-02-08 09:38:07

内容提要:  7日,上交所和深交所就落实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指引回答了记者提问,详细阐述了落实指引的具体措施和指引的适用范围等问题。

  7日,上交所和深交所就落实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指引回答了记者提问,详细阐述了落实指引的具体措施和指引的适用范围等问题。

  5日,证监会发布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指引,适用于各板块发行上市审核工作。这一指引加强了拟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监管,重点约束股权代持、临近上市前突击入股、入股价格异常等市场反映集中的问题。

  其中,针对科创板和创业板发行上市审核,上交所和深交所表示,交易所将落实指引要求,做好增量项目申报,受理新申报企业时将重点核对发行人、中介机构是否按照指引要求落实相关事项,申报前12个月内新增股东的锁定期是否符合要求。对于存量项目,交易所将分类处理,做好落实衔接,对在审项目以及已通过上市委审议尚未注册的项目,将及时通知相关发行人和中介机构严格按照指引要求,补充披露股东相关信息并进行核查。

  同时,上交所和深交所还将统一问询标准,加大问询力度,重点关注入股价格明显异常的自然人股东和多层嵌套机构股东的信息披露和核查工作。进一步压严压实发行人信息披露主体责任和中介机构核查把关责任,严把科创板和创业板企业入口关。

  对于市场所关注的新增股东股份锁定安排、指引的适用范围等问题,上交所和深交所表示,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虽然发布之日前已受理的企业不适用指引新增股东的股份锁定要求,但仍需按照指引要求做好股东信息披露工作,保荐人应该按照指引要求进行补充核查。

  由于指引延长临近上市前入股行为认定的时间标准,且股份取得方式包括增资扩股和股份受让,上交所和深交所表示,新股东需要按照指引进行披露、核查和股份锁定。此外,如新股东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处受让股份,需遵循证监会和交易所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锁定要求的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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