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拟规定:网络小额贷款不得用于炒股买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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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新华网 作者:李延霞 编辑:郭小琳 2020-11-03 09:22:09

内容提要:记者2日从中国银保监会获悉,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统一监管规则和经营规则,银保监会会同人民银行等部门起草了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记者2日从中国银保监会获悉,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统一监管规则和经营规则,银保监会会同人民银行等部门起草了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应当主要在注册地所属省级行政区域内开展,未经银保监会批准,不得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

  办法明确了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在注册资本、控股股东、互联网平台等方面应符合的条件。办法规定,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且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

  贷款金额方面,办法要求,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根据借款人收入水平、总体负债、资产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使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对自然人的单户网络小额贷款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人民币30万元,不得超过其最近3年年均收入的三分之一,该两项金额中的较低者为贷款金额最高限额。

  贷款用途方面,办法明确,小额贷款公司应与借款人明确约定贷款用途,并且按照合同约定监控贷款用途。网络小额贷款不得从事债券、股票、金融衍生品、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不得购房及偿还住房抵押贷款等。

  办法督促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加强经营管理,规范股权管理、资金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等,依法收集和使用客户信息,不得诱导借款人过度负债。

  办法设置了自办法施行之日起三年的过渡期。办法规定,过渡期内,未取得跨省级行政区域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经营资质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将跨省级行政区域网络小额贷款余额和贷款户数控制在存量规模之内,并有序压缩递减、逐步清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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