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板明确11条红线 违者可“红牌”罚出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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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国经济网 作者: 编辑:郭小琳 2019-06-17 08:51:51

内容提要:日前,上交所正式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明确股票异常交易监控标准,为科创板交易明确规则和红线,将暗线变为明线。

  日前,上交所正式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明确股票异常交易监控标准,为科创板交易明确规则和红线,将暗线变为明线。

  具体来看,《细则》将虚假申报、拉抬打压股价、维持涨(跌)幅限制价格、自买自卖(互为对手方交易)和严重异常波动股票申报速率异常等5大类共11种典型异常交易行为监控标准向市场公开,并对上述行为类型作了定性和定量描述。触犯红线行为严重者,将被认定为不合格投资者。

  此外,打政策擦边球的行为也将被认定违规。《细则》明确,投资者的科创板股票交易行为虽未达到相关监控指标,但接近指标且反复多次实施的,上交所可将其认定为相应类型的异常交易行为。

  新增市价申报保护限价制度

  上交所方面表示,公开股票异常交易监控标准,是上交所科创板交易监管工作的一项重大创新,在境内和境外成熟市场尚属首次。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细则》在《交易特别规定》的基础上,明确了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计算标准、适用情形,以及盘中临时停牌的触发条件、停牌时间等事项,并要求市价申报应当包含投资者能够接受的保护限价。

  何为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细则》规定,在连续竞价阶段的限价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买入申报价格不得高于买入基准价格的102%;2、卖出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卖出基准价格的98%,无效申报进入交易系统后将会被拒单。

  有券商人士指出,从实际操作来看,在能以市场价格买入的情形下,以大幅高于市场的价格买入,不符合一般投资者的交易逻辑。对明显偏离市场价格的申报行为进行限制有助于维护市场交易秩序。设定有效报价范围还可以有效抑制瞬时“地天板”“天地板”等极端情况的出现,市场波动将更加平缓,更有利于引导理性投资,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除有效申报价格范围外,上交所还新增了市价申报保护限价制度。

  《细则》规定,在连续竞价阶段的市价申报指令中,须包含投资者能够接受的最高买价或最低卖价。该机制使投资者买入申报的成交价格或转限价的价格不会高于保护限价,卖出申报的成交价格或转限价的价格也不会低于保护限价。记者注意到,科创板四类市价申报指令中均包含保护限价。

  上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上交所允许投资者根据需要自主设定其能接受的“底线价格”,即保护限价,从而将市价申报在成交或转限价时的价格不确定性,限定在投资者能接受的范围内。上交所主板市场的市价申报,维持现有规定不变。

  值得一提的是,目前我国香港市场、日本市场以及芝加哥商品期货交易所、欧洲期货交易所等衍生品交易所均采用了价格申报范围机制,其主要目的是防止出现错单、恶意拉抬打压股价等异常交易行为。在确定价格申报范围的具体参数时,上交所进行了反复测算及论证。比照沪市主板的历史交易数据可以发现,仅0.49%的订单和0.64%的账户出现过申报价格范围超出2%的情况。

  明确11种异常交易行为

  《细则》对盘中出现以下三种异常波动情形作出临时停牌安排:1、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格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30%的;2、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格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60%的;3、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属于盘中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对于临时停牌的时间,细则规定,单次盘中临时停牌的持续时间为10分钟;停牌时间跨越14:57的,于当日14:57复牌;盘中临时停牌期间,可以继续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复牌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集合竞价撮合。

  由此可见,科创板的临时停牌机制将大幅区别于主板现行规则,不会“一停到底”,单个交易日内,科创板股票单向至多停牌2次共20分钟,双向至多停牌4次共40分钟。

  另外,《细则》还明确了5大类11种行为属于异常交易。

  具体包括:1、虚假申报:指不以成交为目的,通过大量申报并撤销等行为,引诱、误导或者影响其他投资者正常交易决策的异常交易行为;2、拉抬打压股价: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或者明显偏离股票最新成交价的价格申报成交,期间股票交易价格明显上涨(下跌)的异常交易行为;3、维持涨(跌)幅限制价格:通过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维持股票交易价格处于涨(跌)幅限制状态的异常交易行为;4、自买自卖和互为对手方交易: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或者关联账户之间大量进行股票交易,影响股票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5、严重异常波动股票申报速率异常:违背审慎交易原则,在股票交易出现严重异常波动情形后的10个交易日内,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在短时间内集中申报加剧股价异常波动的异常交易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严重异常波动股票申报速率异常”是新增的监管情形,目的是为避免大单对二级市场交易形成冲击。《细则》指出,股票交易出现严重异常波动情形后10个交易日内,连续竞价阶段1分钟内单向申报买入(卖出)单只严重异常波动股票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上交所对有关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此外,《细则》明确,投资者的科创板股票交易行为虽未达到相关监控指标,但接近指标且反复多次实施的,上交所可将其认定为相应类型的异常交易行为。

  违规者可被限制交易

  那么,如果投资者出现了前述11种异常交易行为,将会有什么后果呢?

  《细则》规定,投资者在科创板股票交易中实施异常交易行为的,上交所可对其实施以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1、口头警示;2、书面警示;3、将账户列为重点监控账户;4、要求投资者提交合规交易承诺书;5、暂停投资者账户交易;6、限制投资者账户交易;7、认定为不合格投资者;8、本所规定的其他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投资者实施异常交易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交所将从重实施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1、在一定时间内反复、连续实施异常交易行为;2、对严重异常波动股票实施异常交易行为;3、实施异常交易行为的同时存在反向交易;4、实施异常交易行为涉嫌市场操纵;5、因异常交易行为受到过本所纪律处分,或者因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证券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制裁;6、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此外,《细则》中还对交易所会员及相关人员违反《细则》规定,未适当履行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职责的相关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作了规定。

  上交所方面表示,此次通过《细则》公开股票异常交易监控标准,是上交所科创板交易监管工作的一项重大创新,在境内和境外成熟市场尚属首次。主要是基于提升交易监管规范化水平、发挥科创板改革试验田作用、落实会员协同监管责任、构建规范有序市场环境这四方面考虑。

  值得注意的是,考虑到开板初期科创板股票交易尚处于发现和形成价格的过程,不确定性较大,因此开板后的前10个交易日暂不对异常波动情形进行认定。开板初期拟采用科创板股票当日收盘价涨跌幅的算术平均值作为基准,自科创板指数发布之日起,再以科创板指数作为基准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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