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24条政策强化对接 造良好金融信贷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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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北方网 作者:袁文瑞 编辑:袁文瑞 2018-11-29 09:00:54

  11月29日,天津市召开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对人民银行天津分行牵头,天津银保监局、天津证监局、天津市金融局联合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实施意见》细则中的24条政策深入解读,并通报了近期天津市金融支持民营经济工作安排。

  根据细则,天津将加大货币政策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民营和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会上,市金融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安排不少于50亿元的再贷款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增加对民营企业和普惠口径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安排不少于50亿元的再贴现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商业银行对民营和小微企业的票据融资;安排不少于100亿元的常备借贷便利资金,专项用于对大力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且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提供流动性支持。

  同时,为了支持发展小微企业续贷业务,天津支持各家银行对流动资金周转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且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办理续贷业务;鼓励各家银行简化续贷业务办理流程,支持正常经营的小微企业融资周转“无缝连接”;鼓励各家银行运用循环贷款、年审制贷款等产品,合理采取分期分段还款等方式,提高小微企业贷款资金使用的便利程度。

  市金融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天津将加大对普惠金融重点领域的支持,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民营和小微企业。要求各家银行确保民营企业贷款增量高于上年同期,同比增速高于本行各项贷款平均增速;落实好差别化信贷政策,重点支持天津市“十三五”规划确定发展的高端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航空航天、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民营小微企业发展;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产业带动作用强的民营小微企业发展;支持暂遇困难但有市场、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民营小微企业,不能盲目抽贷、断贷和停贷。

  参会各有关部门、各金融机构表示,将落实24 条政策要求,真正做到对民营企业一视同仁,扎实推进金融支持民营经济工作。政银企三方形成合力,主动作为,以稳贷为首要任务,调整考核和业务模式,完善容错和尽职免责机制,做到敢贷、愿贷、会贷,共同营造良好的金融信贷营商环境。

  《关于进一步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实施意见》如下:

  一、加大货币政策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民营和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

  (一)加大再贷款资金支持力度。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安排不少于50亿元的再贷款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增加对民营企业和普惠口径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将未经央行内部评级的民营企业正常类贷款纳入合格抵押品范围。将未经央行内部评级的正常类普惠口径小微企业贷款、绿色贷款和民营企业贷款的质押率由50%上调至60%。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以自有资金增加的民营和小微企业贷款,采用“先贷后借”模式并按照1:1比例予以再贷款支持。授权人民银行滨海新区中心支行审批发放再贷款。简化再贷款办理流程,将审批发放时间由原来的10天缩减为3个工作日。

  (二)加大再贴现资金支持力度。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安排不少于50亿元的再贴现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商业银行对民营和小微企业的票据融资。凡民营和小微企业作为出票人或贴现申请人,且单张票面金额符合规定的票据,均可以办理再贴现。将民营企业票据再贴现单张票面金额要求由500万元及以下上调至3000万元及以下。在滨海新区设立再贴现窗口,授权人民银行滨海新区中心支行办理再贴现业务。简化再贴现办理流程,将审批发放时间由原来的7天缩减为2个工作日。

  (三)加大常备借贷便利资金支持力度。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安排不少于100亿元的常备借贷便利资金,专项用于对大力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且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提供流动性支持。加快常备借贷便利发放速度,做到审批发放当天办结。

  (四)完善宏观审慎评估制度。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在地方法人 金融机构的宏观审慎评估(MPA)中,增设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专项指标,专项指标得分权重达40%,引导定向降准净释放资资金用于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因增加对民营和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导致的广义信贷增速过快,进一步放宽政策要求,将宏观审慎资本充足率容忍度提高4个百分点。

  二、完善金融宏观政策环境,推进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可持续发展

  (五)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用好外汇管理和自贸区相关金融政策。支持天津市民营小微企业在净资产约束下,按照全口径跨境融资政策,自主开展本外币跨境融资业务;帮助民营和小微企业在跨境贸易和投融资活动中使用人民币计价结算,规避汇率波动风险;简化民营和小微企业外汇业务办理流程,提升窗口服务水平。按业务内容公布咨询热线,解答企业咨询和提供政策解读;货物贸易A类企业外汇收入(不含退汇业务及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可暂不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直接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结汇;支持民营小微企业为开展跨境电商业务开立外汇结算账户,企业开立外汇账户基本信息登记、变更由银行直接办理。

  (六)支持发展小微企业续贷业务。支持各家银行对流动资金周转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且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办理续贷业务。鼓励各家银行简化续贷业务办理流程,支持正常经营的小微企业融资周转“无缝连接”。鼓励各家银行运用循环贷款、年审制贷款等产品,合理采取分期分段还款等方式,提高小微企业贷款资金使用的便利程度。

  (七)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上市挂牌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和小微企业通过创业板、新三板上市挂牌融资。加强对科技创新型民营和小微企业上市的政策指导,支持企业利用好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注册制试点政策。

  (八)支持民营企业在交易所债券市场融资。支持民营企业参与交易所债券市场信用保护工具试点,使用信用增进工具在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债券融资。支持鼓励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参与信用保护工具业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在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纾困专项债,降低上市民营企业股权质押流动性风险。

  (九)支持民营企业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支持民营企业在沪深交易所、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等平台发行标准化资产证券化产品,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非标准化资产证券化产品,盘活企业存量资产,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十)支持民营企业利用私募股权基金。支持鼓励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投资于民营企业。支持民营上市公司利用“证券行业支持民营企业发展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降低民营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

  (十一)改进小微企业贷款支付和不良资产处置方式。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的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不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贷款)采取自主支付方式;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信贷资产转让和收益权转让等试点业务,盘活小微企业信贷资源,进一步拓宽小微企业不良资产处置渠道。

  (十二)优化民营和小微企业支付环境。提高支付服务和支付产品与民营小微企业需求的适配度,增强电子商业汇票与供应链融资等产品创新与民营小微企业的结合度。引导银行机构缩短资金在途时间、支付业务办理时间,按照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工作要求,有效落实账户管理改革措施,持续推进优化企业银行开户服务,最大限度提升资金结算效率。

  (十三)发挥保险的风险分担功能。扩大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发展长期出口信用保险及海外投资保险,为出口企业的应收账款提供收汇风险保障;发展关税证保险,帮助外贸企业解决在办理汇总征税担保、通关税款类担保业务中遇到申请信贷额度难、融资成本高、手续周期长等问题;推动保险业为重大技术装备制造企业提供定制化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发展专利险,为科技企业提高知识产权保护能力提供保险保障。

  三、发挥金融机构主体作用,增强政策传导机制的有效性

  (十四)调整优化内部管理机制。各金融机构要调整战略发展方向,将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作为今后业务发展的重点。鼓励大中型商业银行设立普惠金融事业部,鼓励银行机构建立专营机构、子公司。要建立适应民营小微经济发展特点和融资需求的内部管理机制,在信贷额度分配和资金转移定价上,对民营和小微企业给予优先保证和重点倾斜;在信用评级制度和信贷审批流程上,开辟绿色通道,压缩审批时间;在落实尽职免责方面,制定可操作性的管理办法,重点督促基层分支机构解决好一线人员的尽职免责问题。通过消除影响民营小微企业获得金融支持的内部管理机制障碍,确保民营小微企业贷款增长和融资成本适度降 低。

  (十五)加大对普惠金融重点领域的支持。各家银行要确保在人民银行普惠金融口径项下,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小微企业贷款季末同比增速高于本行各项贷款平均增速,有贷款佘额的户数高于上年同期;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个体工商户贷款的增量、增速高于上年同期水平;科技型小微企业知识产权、商标权、专利权和股权等新型抵质押贷款和创业担保贷款发放笔数高于上年。同时,确保民营企业贷款增量高于上年同期,同比增速高于本行各项贷款平均增速。

  (十六)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民营和小微企业。各家银行要落实好差别化信贷政策,重点支持天津市“十三五”规划确定发展的高端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航空航天、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民营小微企业发展;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产业带动作用强的民营小微企业发展;支持暂遇困难但有市场、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民营小微企业,不能盲目抽贷、断贷和停贷。

  (十七)加快推进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各家银行要认真落实《天津市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实施意见(2017-2019年)》的任务安排,利用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推动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工作;推动更多供应链核心企业加入服务平台,争取平台注册用户数、融资笔数、融资总金额、供应链条数等均有明显增加,促成更多民营和小微企业实现应账款融资。同时,要结合企业的线下应收账款融资业务。

  (十入)深入开展“服务民营小微企业百日行”活动。各金融机构要从加大金融产品和政策宣传推广力度、配置专门力量进行存量客户筛查工作、深入企业进行实地走访调研活动、着力根据民营小微企业融资需求特点提供对接服务等方面入手,切实打通政策传导“最后一公里”,解决好基层银行“不愿贷、不想贷”的问题,是金融支持民营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落实取得成效。同时,启动民营小微企业万户千家融资对接签约行动,在加深业务合作、确保信贷投放、拓宽服务对象中实现“扩面增量”。

  (十九)运用科技和信息技术加大产品创新力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运用移动通讯、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科技和信息技术,加强金融产品创新;要充分运用银税互动线上平台等信息平台,推出基于民营和小微企业内外部信息的金融产品;要加强与互联网公司和电商平台开展壯业务合作,增加民和小微企业客户群体的信贷可获得性。

  (二十)做好小微企业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服务。具有主承销商资格的各家银行,要辅导帮助民营企业运用中小我也集合票据、双创债务融资工具、创投企业票据等银行间债券市场融资。要重点推动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在天津落地,积极配合市政府选取推荐符合支持工具条件的民营企业,积极参与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发行及认购;积极投资支持工具框架下的天津市民营企业债券。

  (二十一)严格执行小微企业服务性收费规定。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落实“两禁两限”收费政策,禁止向小微企业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向小微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主动向小微企业减费让利,切实巩固清费减负成果,降低小微企业贷款综合成本。

  四、建立服务保障工作机制,确保各项政策有效落实

  (二十二)抓好各项金融支持政策的落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发展壮大民营和小微企业对天津经济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将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作为当前乃至今后一段时期的重点工作任务,采取有力举措抓紧抓好民营和小微企业各项金融支持政策的贯彻落实,确保取得明显成效。

  (二十三)开展常态化的监测考核评估。组织实施好《天津市法人银行服务实体经济考核实施细则》和《在津中资银行分支机构服务实体经济监测评价实施细则》。对全市金融机构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情况加强考核评估,对工作成效显著的,将通过开辟绿色通道、给予政策倾斜等方式予以鼓励;对工作成效欠佳的,将通过约谈高管、调整监管评级等方式予以督促。

  (二十四)加强各项金融支持政策的宣传。加强同新闻媒体的沟通,宣传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发展的金融政策措施,营造良好舆论氛围。通过召开各种推介会、发布会等方式,推广天津市金融机构服务民营和小微企业的金融创新产品,提高民营和小微企业对金融产品的认知度,促进民营小微企业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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