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局施重典惩治不法行为 21起外汇违规案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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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新华网 作者:李丹丹 编辑:徐林轩 2018-08-17 08:26:00

内容提要:距上一次公布案例仅仅20余日,外汇局8月16日又公布了一批外汇违规案例。

  距上一次公布案例仅仅20余日,外汇局8月16日又公布了一批外汇违规案例。

  上证报记者梳理,这次公布的21起案例涉及银行、企业、个人。其中银行违规集中于3类行为:违规办理转口贸易、违规办理内保外贷、违规办理个人分拆售付汇;企业违规集中于2类行为:逃汇和非法结汇;个人违规集中于3类行为:非法买卖外汇、私自买卖外汇和分拆逃汇。这21起案例被处以罚没款合计高达5441.39万元人民币。

  短时间内再度公布违规案例,也显示出外汇局对于外汇违法违规行为的“零容忍”态度。外汇局表示,加强外汇市场监管,对各类外汇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高压态势,不断加大处罚力度,严厉打击虚假、欺骗性交易和非法套利等资金“脱实向虚”行为,维护健康良性市场秩序。

  在企业、个人办理外汇业务的过程中,银行对于交易是否具有真实性本应把守第一道关口,起到“看门人”的作用。但是,此次公布的8起银行案例中,却有7起均源于银行未按规定进行尽职审核。

  例如2016年2月至7月,交通银行厦门观音山支行未按规定尽职审核转口贸易真实性,凭企业虚假提单办理转口贸易售汇业务。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款400万元人民币,暂停对公售汇业务三个月,责令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再如2014年12月至2016年12月,民生银行西安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时,未按规定对债务人主体资格、贷款资金用途、预计还款资金来源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645.4万元人民币,责令追究负有直接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这些案例暴露了目前银行在执行外汇真实性审核时的“顽疾”。此前,外汇局管理检查司相关人士接受上证报记者采访时指出,从实践上看,发现了很多银行审核不严、不到位,有些是瑕疵,有些构成了外汇违法违规行为。目前外汇执法进一步加强对银行真实性审核责任的关注。

  对于这类行为,外汇局一旦发现即会严肃查处,既警示违规银行,也向社会传递银行作为中介应做好“看门人”的理念。上述人士指出,银行作为中介机构,应该更为有效地建立内控体系和制度,更好地贯彻践行展业原则的相关要求,更好地按照外汇管理法规,把握业务真实性以及单证真实性一致性审核的职责,从根本上有效地维护外汇市场的经营秩序,保障实体经济健康发展。

  本次公布的8起个人案例中,地下钱庄、利用他人购汇额度分拆购汇均为外汇局打击的重点。实则这些行为,在此前公布的案例中也多次出现。

  例如,2011年4月至2014年9月,郭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将10492.92万元人民币打入地下钱庄控制的境内账户,通过地下钱庄兑换外汇汇至其境外账户。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835万元人民币。

  再如,2016年9月至2017年1月,邱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利用69名境内个人的年度购汇额度,将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合计折349.49万美元。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160万元人民币。

  根据外汇局此前披露的信息,上半年外汇局共查处外汇违规案件1354件,罚没款3.45亿元人民币,同比分别增长19.7%和59.5%。其中,查处金融机构违规案件455件,企业违规案件340件,个人违规案件559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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