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交易慧球科技股票 罚和熙投资及康伟181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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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国经济网 作者:张晗 编辑:袁文瑞 2018-02-01 08:31:00

内容提要:1月30日,中国证监会网站公布对上海和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该公司法人康伟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决定,对和熙投资及康伟分别给予警告,并合计罚款1810万元。

  1月30日,中国证监会网站公布对上海和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该公司法人康伟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决定,对和熙投资及康伟分别给予警告,并合计罚款1810万元。

  处罚决定显示,和熙投资是一家以二级市场阳光私募及设立并购基金为主营业务的公司,旗下有和熙成长型2号(以下简称和熙2号)、和熙成长型3号基金(以下简称和熙3号)、上海和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熙6号成长型中信证券(600030,股吧)专享基金(以下简称和熙6号)、和熙23号成长型基金(以下简称和熙23号)等产品。

  经证监会查明,2014年11月至2015年8月,和熙投资以签订收益互换协议、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等多种形式募集18亿余元资金,通过其管理的相关账户交易了“慧球科技”,交易决策均事实上由和熙投资作出,动用资金量及交易量巨大,致使和熙投资上述账户组自2015年1月20日至5月20日持股比例持续超过5%。

  和熙投资在账户组持股比例达到5%后未公告、报告、告知,同时继续买卖了“慧球科技”,限制转让期内累计买入2324.12万股、买入金额34821.38万元,累计卖出3354.13万股、卖出金额65618.78万元。

  其中,和熙投资账户组于2015年3月30日达到持股比例最高为8.3%。

  证监会表示,和熙投资决策的和熙2号等账户买入“慧球科技”股票达5%时,没有履行报告、告知、公告义务,且在限制转让期内继续交易该股票,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二百零四条所述的违法行为。康伟是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

  一、对和熙投资超比例持股未报告及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证券的行为给予警告;对和熙投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康伟给予警告。

  二、对和熙投资超比例持股未报告行为处以40万元的罚款,在限制转让期内买卖证券行为处以1730万元的罚款,合计罚款1770万元;对和熙投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康伟处以40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超比例持股未报告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20万元的罚款,作为在限制转让期内买卖证券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20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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