捆绑销售侵害用户何种权利? 用户处于被动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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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北京日报 作者: 编辑:张琦 2017-10-18 10:11:53

  捆绑销售侵害用户何种权利

  上周,有艺人在其微博上称:作为携程资深用户,自己曾经多次发现并手动取消隐藏在订票信息下的“预选保险框”,但仍旧百密一疏“被套路”了……度假出行时,交通、住宿往往都是制定旅游攻略的重头戏,此时便捷的订票网站几乎是旅客的第一选择。然而,近年来,订票网站倚仗日益增强的用户黏性玩起了“捉迷藏”,捆绑销售、霸王条款屡见不鲜。而且,由于一些订票网站的复杂性,这些“猫儿腻”防不胜防,用户很难察觉自己“被套路”了。即便有所察觉,但此时“不可退改”的订单早已生成,钱款亦打入网站账户,维权被动,用户感觉窝火。

  1捆绑销售是正常经营还是违法搭售?

  在OTA(即在线旅行社)订票网站上有过订购经历的用户一定对这样的场景不陌生:本想只购买一张机票,但已选内容里显示的却是“经济舱+¥18接送机优惠券”,应付价款为“机票价格+18元。”用户并没有选择接送机优惠券,却不得不为此券买单。不买接送机优惠券也可以,还有“¥30航空意外险”或者“¥38旅游券”供用户选择。都不选可不可以?通常,三个选项总会有一个在“已选”框中,用户无法自行取消。有时即使用户三个都没有选,但是提交订单还是默认选择了其中之一,用户需要十分仔细地核对比正常字体小一号的价格清单才能申请取消。如此一来,很多用户在此类OTA订票网站上订票常常会被迫买些“附加服务”。

  当这种行为被诟病时,网站常会拿出合同法作为抗辩理由,即“在交易过程中一方或者双方均可以附加一定的条件。”的确,附加条件销售本无可厚非。但是交易中附加的条件必须合理合法,不得违背法律规定,否则其行为有可能无效或者被撤销等。

  “搭售”正是在交易中附加了一些条件,即消费者需要接受“搭售的商品”。在订票过程中,用户处于被动地位,只能选择接受与否,而不能选择接受的范围,更不可能讨价还价。订票网站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强迫用户接受搭售的各类附加服务优惠券,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消费者,严重违反了“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的基本交易原则。这种强迫消费者购买附加服务的行为超出了正常经营范围,合同相关条款即面临着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2 “搭售套路”侵害了用户何种权利?

  用户在OTA订票网站上遇到的“搭售套路”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与公平交易权。

  按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即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是指消费者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从自身的主观愿望出发,在不存在经营者或其他市场主体诱导、胁迫、欺诈、隐瞒等不正当干涉的情况下,自由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提供商及商品或服务的种类的一种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自主选择权实质上包含自愿性和自由性两层内容。自愿性强调消费者基于主观意愿自主选择,自由性强调消费者做出选择在客观上不受外界干扰。消费者的自身判断能力、信息筛选能力及诸多外界因素都会影响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行使。

  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还明确提出,“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即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主要体现在两方面,其一是交易条件公平。经营者与消费者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共同协作,在合理条件下进行交易。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是合格的、价格是合理的、计量是正确的,消费者在可以接受的交易条件中,付出货币交换等价的商品或者服务,达到预期的消费目的。其二是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实践中,有的经营者在掌握了人们十分需要而又十分紧俏的商品或服务时,如上文谈及的OTA订票网站在“十一”、春节假期等出行高峰期掌握机票、酒店预订,往往违反平等自愿、公平交易的市场准则,违背消费者的意愿强制交易,从而损害了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冗长格式条款易致信息不对称

  OTA订票网站搭售各类优惠券的行为本质是使用格式条款与用户进行交易。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原因主要有两点,分别是社会对交易效率的追求以及垄断的存在。格式条款的优势在于免去了大量相同或类似的合同重复缔约的复杂过程,其弊端是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一方在拟定合同时会将一些不利于对方的条款写入合同,以使己方享有更多权利、承担更少义务。经营者采用的格式合同多复杂冗长、晦涩难懂,使得本就居于缔约弱势地位的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情形更加严重。

  为规制格式条款的滥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值得注意的是,违反这两款的法律后果不同。经营者违反前者的提示或说明义务,视为未履行告知和说明义务,所涉条款不构成合同内容,对消费者不发生法律效力,消费者主张适用除外。若违反后者的规定,则该条款的性质为自始无效。(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延伸阅读

  被“套路”了怎么办?

  所谓OTA(全称为Online Travel Agent),中文译为“在线旅行社”,是旅游电子商务行业的专业词语。指“旅游消费者通过网络向旅游服务提供商预订旅游产品或服务,并通过网上支付或者线下付费,即各旅游主体可以通过网络进行产品营销或销售”。

  法律全方位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消费者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类似于OTA订票网站捆绑销售优惠券等霸王条款,依照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视情节,可以主张合同无效、可撤销或可变更。然而,毕竟诉讼耗时耗力,在此法官还是提醒广大消费者审慎消费,如遇问题,也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选择投诉、调解等救济手段,及时化解纠纷挽回损失。

  法官亦提醒广大经营者,尽管商业行为具有趋利性,但公平交易的商业行为才能保障经营者获得长久稳定的利益,才能保障市场良性发展,希望商家能从长计议,诚信经营,为自己和消费者共同创造健康的交易环境。

  作者:郑慧媛 郭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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