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保险公司卖车险不得赠送“预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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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北京青年报 作者: 编辑:张琦 2017-06-06 08:44:00

内容提要:随着保监部门三令五申地整治乱象,车险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有所减少,但仍然周期性地出现在一些地区,此次整治启动于商业车险二次费改开启之际。

  针对虚列费用、套取手续费输送利益等不正当竞争等问题,保监会已下发《关于征求〈关于整治机动车辆保险市场乱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将出重拳打击车险经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随着保监部门三令五申地整治乱象,车险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有所减少,但仍然周期性地出现在一些地区,此次整治启动于商业车险二次费改开启之际。根据《通知》,各财险公司应树立科学经营理念,强化合规主体责任。不得忽视内控合规和风险管控,盲目拼规模、抢份额。

  《通知》要求,不得脱离公司发展基础和市场承受能力,向分支机构下达不切实际的保费增长任务。不得偏离精算定价基础,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车险产品,开展不正当竞争。此外,财险公司应加强费用预算、审批、核算、审计等内控管理,据实列支各项经营管理费用,确保业务财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不得以直接业务虚挂中介业务等方式套取手续费。不得以虚列“会议费”、“宣传费”、“广告费”、“咨询费”、“服务费”、“防预费”、“租赁费”、“职工绩效工资”、“理赔费用”等方式套取费用。

  保监会要求财险公司应强化手续费核算管控。凡是在保险销售过程中向保险中介机构支付的费用,均应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如实记入“手续费支出”科目。不得将与车险销售收入或保单销售数量挂钩的费用计入“宣传费”、“广告费”、“咨询费”、“服务费” 、“技术服务费”等其他科目。

  《通知》明确规定,财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通过返还或赠送现金、预付卡、有价证券、保险产品、购物券、实物、积分抵扣等方式,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不得以参与其他机构或个人组织的促销活动等方式变相违法支付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还明确要求,各财险公司应依法开展保险业务活动,不得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通过虚增零配件项目、虚构工时项目、提高零配件价格、提升工时费定价标准等方式,故意扩大保险事故损失或增加保险理赔支出,进行不当利益输送。不得以交纳业务保证金、承保利润分成等方式向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不正当利益输送。

  根据《通知》要求,财险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不得违规调整未决赔款准备金以调节不同时期、不同地域、不同分支机构、不同险种之间的赔付率数据,导致车险业务财务数据不真实。

  各保监局也将推进车险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对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采取限制保险机构业务范围、责令保险机构停止接受车险新业务、吊销保险机构业务许可证、撤销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等措施,从严从重从快开展行政处罚。(记者蔺丽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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