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销售新规出台 将带来哪些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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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新华社 作者: 编辑:张琦 2017-04-15 08:37:47

  4月14日电(记者于佳欣)商务部14日公布了《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这被称为汽车流通领域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它将对汽车销售方式、消费者权益、我国汽车消费市场带来哪些影响?记者进行了采访梳理。

  影响一:汽车流通体系真正进入社会化发展阶段

  一直以来,在品牌授权制度下,各汽车品牌企业在我国构建了以4S店为主体的汽车流通网络,自建自用是其主要特征。这曾经对提高汽车营销和服务水平,规范汽车市场秩序起了积极作用。

  但随着发展,这一制度也暴露出诸多问题,比如,汽车供应商凭借“品牌授权”处于强势地位,授权经销商只能“忍气吞声”,承担高额的4S店建设、经营等成本,最终将成本转嫁到消费者身上。

  为改变这一现状,推进汽车流通领域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经济研究所原所长、研究员任兴洲表示,新办法符合十八届三中全会核心精神,即让市场发挥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将让汽车销售市场更加开放,也标志着我国汽车流通体系真正进入社会化发展阶段。

  影响二:改变汽车销售模式

  品牌授权的模式一直饱受诟病。新规最大特点之一从根本上打破了汽车销售品牌授权单一体制。

  “管理办法不再强制性要求品牌授权,实行授权和非授权两种模式并行,这就为打破品牌垄断、充分市场竞争、创新流通模式创造了条件。”商务部市场建设司副巡视员胡剑萍说。

  也就是说,今后汽车超市、汽车卖场、汽车电商等也将会成为新的汽车销售形式。

  胡剑萍指出,新规将让汽车销售实现“三多模式”,即供应商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多种渠道进行销售,经销商可以同时经营多个品牌产品、为多个品牌汽车提供售后服务,消费者可以从多种渠道购买汽车、享受服务。

  新规还有利于促进汽车流通全链条协同发展。管理办法鼓励销售和服务分离,有助于促进售后服务市场的竞争,提升售后服务的专业化、社会化水平。

  影响三:消费者将享受多样化购车选择和售后服务

  新规的另一大特点是体现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尤其是选择权和知情权的保护。

  管理办法提出,国家鼓励发展共享型、节约型、社会化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鼓励经销商开展多品牌经营,不同汽车品牌企业可以共建共享销售网络和售后服务体系。

  这意味着,消费者将根据需要自由选择购买汽车的方式、选择服务网点。“不再需要凡事必去4S店,哪里方便、哪里实惠、哪里服务好就去哪里,这将从实质上使消费更加方便、更加实惠,消费体验将获得大幅提升。”商务部市场建设司政策处处长肖荣臣说。

  此外,管理办法把供应商、经销商作为承担售后服务责任的双主体,并要求经销商明示服务内容和价格,善尽重要事项提醒义务,并要求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制度。

  “这样一来,消费者的选择权、知情权将得到更大程度的保护,消费更加透明、便捷、实惠,对于促进汽车消费将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肖荣臣说。

  影响四:更多释放三四线城市汽车消费潜力

  既然管理办法打破了品牌授权单一制,促进了市场充分竞争,那么它对活跃汽车消费市场有多大作用呢?

  其实,我国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汽车生产国和消费市场,汽车产销量连续八年蝉联全球第一,汽车在消费中发挥了顶梁柱作用。2016年我国汽车产销分别完成2811.9万辆和2802.8万辆。新规的出台势必将给汽车消费带来长远影响。

  胡剑萍表示,随着流通质量和效率提升,以及产品和服务供给进一步优化,“新的管理办法将成为激发汽车市场活力的一把钥匙。”

  另一方面,销售多元化趋势发展,也会推动汽车流通网络向三四线城市和农村地区下沉,能够更好地满足城镇化发展需求,有效地释放这些地区的消费潜力。

  “随着我国汽车市场基数增大,保持高速增长很难。但从长期看,新规将有助于激发市场活力,促进汽车消费。”肖荣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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