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再添保险纠纷解决新途径 诉调对接降低维权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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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天津北方网 作者:徐林轩 编辑:徐林轩 2017-03-24 14:10:00

 
媒体记者走进天津铁路运输法院了解诉调对接机制

  天津北方网讯:随着商业保险日益被大众认可,保险成为新的消费热点。有不少消费者在购买保险的同时,也不免有些担心,不知一旦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应如何维权。日前,北方网记者了解到,天津保险行业诉调对接机制从2016年8月1日试运行以来,已受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200件,涉案金额2800余万元,成功调解案件95件,调解金额550余万元,执行率100%,已成为了一种解决保险合同纠纷的有效途径。

  据了解,诉调对接机制是天津保监局、天津一中院按照最高院、保监会共同召开的“全国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建设工作推进会”的部署,开展的解决保险合同纠纷创新型方式,由天津市保险行业协会和天津铁路运输法院具体实施。

 
诉调对接调解室地点设在铁路运输法院

  诉调对接是采用诉讼与非诉讼方式的有效结合解决保险合同纠纷,分为诉前调解和诉中调解两种形式,调解室地点设在铁路运输法院,由天津市保险行业人民调解委员会派驻人民调解员,目前调解人员已有104人,由天津市保险行业协会相关工作人员、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和法务人员以及专业律师组成。

  为了保证调解的公正性,天津市保险行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在人员选聘上,按照《人民调解法》的相关要求,从业务能力、职业操守两方面把关。在业务能力上,受聘人民调解员前要进行岗前培训并通过考评,确保持证上岗。受聘后,也会经常组织人民调解员开展培训、旁听庭审、业务交流、理论研究、案件分析等活动,提升人民调解员的业务能力。在案件审理安排上也会考虑人民调解员的业务特长。在职业操守上,保险协会制定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规程》、 《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等制度。调解案件的分配遵循回避原则。对案件调解质量进行管理,如果调解员有违反调解纪律或损害客户权益的,协会将进行解聘。此外,诉调对接的案件,在诉前调解和诉中调解的过程中,消费者都可以就案件情况向法官咨询,客观上也保证了调解的公正性。

  那么什么样的保险纠纷案件能进入诉调对接程序呢?天津铁路运输法院综合审判庭副庭长刘光顺在接受采访时说:一般争议不大的案件,且在双方当事人都自愿同意调解的情况下,可以进入调解程序,而且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以在法院进行司法确认,具有司法效力,任一方不同意调解,就不能进入调解程序。

  这种新型调解保险纠纷的新方式与诉讼解决有什么区别?天津市保险行业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陈宏跃表示:降低保险消费者维权成本是这种诉调对接机制的一大亮点。通过诉讼解决保险合同纠纷需要付出很多时间和精力,诉讼费按照诉讼标的一定比例缴纳,由于诉讼周期长,即使一审胜诉并判决生效,从起诉到执行也需要一个比较长的时间过程,如果再有上诉等程序启动就需要更多的时间。而通过调解解决保险合同纠纷有明显的优势,首先,调解不用缴纳任何费用;其次,结案快,调解时限严格按照最高法和保监会的要求执行,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不超过20个工作日,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延长7个工作日;第三,执行快,诉前调解一周左右款项可以到账。在效力上,诉前调解的调解协议可以在法院进行司法确认,确保了司法效力,而且在法院进行司法确认是不收取任何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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