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落实投资者保护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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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新华网 作者: 编辑:张琦 2016-12-22 08:42:27

  12月22日电投资者的积极参与是资本市场快速发展的动力源泉。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仅是资本市场健康运行的内在要求,也是证券公司各项业务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构筑正是落实投资者保护的重要举措。面对日益复杂的金融市场和产品,《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构建了适当性管理制度的框架,明确、强化了经营机构的适当性管理义务,并用了一定篇幅专门规定对违规机构或个人的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以加强规则约束力,保证将义务落到实处。

  一、强化经营机构的适当性义务

  《办法》重点强化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经营机构适当性义务,从了解投资者、投资者分类、产品或服务分级、产品评估、适当性匹配、风险警示等适当性管理各个环节规定了具体内容和方式,要求经营机构建立及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办法》更是将投资者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规定了对于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的特别保护,突出了对于不同投资者的差异化服务内容,明确了经营机构实施适当性管理的行为规范,一系列制度安排具备很强操作性。经营机构作为投资者进入市场的媒介,“以客户为中心”,切实落实适当性制度安排,有利于各项业务稳定发展,有利于有效管理风险,更有利于全面提高经营机构的差异化的经营竞争能力,有助于证券及期货行业整体发展。

  二、明确违规机构或个人的责任

  《办法》突出违规机构或个人的责任,对于每一项义务都制定了相应的违规罚则,包括接受监管措施、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措施。具体而言,《办法》相关规定有以下特点:

  一是细致、全面。《办法》针对违规行为的具体情形,一一列出“负面清单”。尤其是为诸如了解所销售产品、妥善保管信息资料等已见于其他规范但缺乏相应罚则的适当性管理要求,补充设置了明确的行政责任,体现了有义务必有追责的原则。

  二是内在逻辑严密,责任类型与违规行为性质、情节、后果相当。如《办法》规定,经营机构违规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经营机构违规且存在较大风险或风险隐患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更换董监高等惩戒力度更大、干预程度更深的监管措施;从业人员违规且情节严重的,可以采取市场禁入的措施。

  三是与其他规范性文件实现了有效衔接。《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规定了部分适当性义务及罚则,《办法》对此进行了援引。而对于其他适当性义务,《办法》新规定了相应的行政责任。

  此外,《办法》还规定经营机构与普通投资者发生纠纷的,经营机构应当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其已向投资者履行相应义务。对因信息不对称、金融知识能力欠缺而处于弱势地位的投资者提供了更有效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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