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荐机构涉案 IPO发行人不受连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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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国证券报 作者: 编辑:张琦 2016-12-10 08:52:55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9日表示,对于涉案保荐机构承做的在审项目,如已受理原则上不停止审核,但相关保荐机构应当对由其承办的在审项目是否继续符合行政许可条件进行审慎的全面复核。

  除保荐机构因发行人不配合其履行保荐职责或认为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而主动终止保荐协议,或发行人非因保荐机构被立案或执业受限而主动与保荐机构终止保荐协议的情形外,在审企业更换保荐机构的,不再重新排队,但应由新的保荐机构全面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独立出具新的保荐意见。

  保荐机构从事上市公司再融资业务和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比照处理。

  近日,证监会对《发行监管问答——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止审查的情形》和《发行监管问答——在审首发企业中介机构被行政处罚、更换等的处理》进行修订。张晓军表示,证监会正在对对涉案中介机构采取暂不受理和审核措施的施行效果做进一步分析评估,研究增强该等措施的针对性、有效性,以便更好地发挥监管执法措施的作用。按照这一思路,为保护行政许可申请人合法权益与合理预期,证监会对上述两项监管问答进行优化完善,在不降低保荐机构尽职调查责任和督促保荐机构规范执业的情况下,尽量减少对无过错发行人的不良影响。

  张晓军表示,为继续保持对保荐机构的监管压力,让其为违法违规行为付出代价,对于涉案保荐机构新出具的推荐项目,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仍不再受理。

  张晓军介绍,修订前的《发行监管问答——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止审查的情形》规定,保荐机构因涉嫌违法违规被行政机关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的,中止审查;修订前的《发行监管问答——在审首发企业中介机构被行政处罚、更换等的处理》规定,在审首发企业,包括已过发审会的企业,更换保荐机构的,一律需要重新履行申报程序。这两项规定,都属于审慎性措施,前者意在避免保荐机构执业质量问题波及其他推荐项目,后者意在避免发行人随意更换保荐机构,弱化保荐机构把关作用。两项规定的执行,对于传导监管压力、提高审核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上述两项规定一方面造成被立案保荐机构推荐的大量无过错在审企业被中止审查,另一方面该等企业需要通过更换保荐机构“自救”的,又必须重新申报,使无过错的发行申请人面临较长时间成本。由于IPO排队企业依然较多和证监会不断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上述矛盾日渐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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