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险合同期长104年引关注 保监会提醒理性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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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天津北方网 作者: 编辑:徐林轩 2016-10-21 09:26:00

内容提要:随着人寿保险费率改革的推进,寿险业发展驶入“快车道”。而与寿险快速发展形成对比的是,消费者的产品认知水平仍处相对模糊阶段。

  天津北方网讯:随着人寿保险费率改革的推进,寿险业发展驶入“快车道”。而与寿险快速发展形成对比的是,消费者的产品认知水平仍处相对模糊阶段。近日一则“104岁保险”的消息,令终身寿险的年限标准成为网友关注焦点。对此,保监会提醒消费者应正确认识并理性购买终身寿险产品。

  保险合同期不“荒唐”

  据报道,刘女士在某银行网点购买了一款保险产品,合同生效日为2011年6月8日,合同期满日为2115年6月7日,合同保险期限长达104年,刘女士对此大为不解,认为该保险合同“太荒唐”,因而引发网络热议。事实上,这份网友大呼“看不懂”的保险合同,焦点在于合同期为104年。据了解,刘女士所购买的保险为终身寿险产品,是指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限为终身的人寿保险。根据《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2000—2003)》显示,终身型保险费率是以被保险人年龄至105岁进行演算。以刘女士购买的保险为例,被保险人是刘女士之子年龄仅为1岁,因此,该保险合同期限达到104年并不“荒唐”。换句话说,100岁也好,105岁也好,都是正常的精算推演数据,公众热议的“104岁的保险”实则是对终身寿险的一种误读。

  正确认识并理性购买

  对于“104岁保险”,保监会发布风险提示,提醒正确认识并理性购买终身寿险产品。保监会指出,按照人身保险的设计类型,终身寿险产品可分为普通型、分红型、投资连结型、万能型等。分红保险未来红利分配水平是不确定的;投资连结保险未来投资回报具有不确定性,甚至可能亏损;万能保险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不确定;投资连结保险和万能保险可能要收取初始费用、死亡风险保险费、保单管理费、手续费、退保费等费用,消费者应熟知并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同时,对于保险期限在1年期以上的终身寿险产品,消费者应注意保险合同中犹豫期,犹豫期内消费者可以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除扣除不超过10元的成本费外,保险公司应退还全部所缴保费。犹豫期后退保,保险公司将只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消费者会有一定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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