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股东诉万科要撤销董事会决议 被索12亿担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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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北京青年报 作者:刘慎良 编辑:徐林轩 2016-09-27 08:57:00

内容提要:投资者诉万科案再曝新进展:两位原告收到万科公司的《申请书》,被要求分别提供6亿元诉讼担保金,总额为12亿元。

  投资者诉万科案再曝新进展:两位原告收到万科公司的《申请书》,被要求分别提供6亿元诉讼担保金,总额为12亿元。

  从以往的案例看,这应该是中国上市公司股东对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行使撤销权之诉中的诉讼担保金第一案。

  缘起

  投资者要求撤销董事会决议

  9月22日,两位万科投资者的代理律师收到深圳盐田法院送达的《通知书》,称决定于10月9日上午召开庭前会议。庭前会议功能为明确诉讼请求和答辩意见、组织交换证据、归纳争议焦点、进行调解,系非正式开庭。此前,两人诉万科案的诉讼请求为:判令撤销今年6月17日万科第十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十二项董事会决议。

  根据万科公司6月18日的公告,这些议案的主题是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对方为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标的资产为该集团公司所持有的深圳地铁前海国际发展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具体包括公司符合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条件的议案、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等等。

  7月5日下午,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郭捍东律师收到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寄来的《立案通知书》,投资者袁女士(持有10000股)、张先生(持有11100股)分别诉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撤销董事会决议纠纷两案已由法院正式受理,开庭时间尚未确定。

  两位律师表示,袁、张两位上海投资者起诉万科,是为维护万科公司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进行的公益性诉讼,与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大股东之间利益之争无涉。

  代理律师表示,代表中小投资者利益的独立董事张利平以存在关联关系为由,申明回避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的十二项议案的表决,而万科公司在知悉独立董事张利平“疑似”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况下,既不安排公司董事会专项审议其申明,又不及时予以信息披露,也不推迟对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的十二项议案的表决,而是放任其回避表决,此项行为及“通过”的十二项议案,构成了对广大万科公司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侵犯。

  追访

  巨额诉讼担保金吓坏市场

  9月23日,尚未收到万科答辩意见的原告,却先收到了万科提出的要求两位原告分别提供6亿元诉讼担保金的《申请书》,数额之巨震惊市场。

  万科公司认为,经初步估算,截至目前,公司因本次诉讼遭受的损失以及预期损失如下:公司为本次交易而支出的财务顾问费、审计费和资产评估费约为3000万元;为本次交易聘请香港和内地律师而支付的律师费约为850万元。公司在本次交易中的预期收益可分两部分,一部分为后期开发预期结算收益,估计为314.9亿元;另一部分为本次交易涉及的52万平方米的物业,评估增值为225.2亿元。按照上市公司9%的平均收益率核算,两笔预期收益核算现值为280亿元人民币,公司的损失约为6.09亿元。若本次交易因本案诉讼而最终无法实施,公司的损失则为前述预期收益的现值,即280亿元。

  万科公司认为,为平衡诉讼成本,防止原告滥用诉权,损害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裁定原告提供相应担保,担保金额暂根据最低损失额计算为6亿元,后续随着诉讼程序的进展,公司还将保留要求担保人追加担保金额的权利。若原告拒绝缴纳,恳请法院依法驳回其起诉。

  进展

  原告律师申请驳回担保金

  对于万科公司的申请,原告律师向法院寄送了两份《关于驳回被告要求原告支付诉讼担保金的申请函》,正式要求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万科公司诉讼担保金的申请。

  原告律师认为,被告万科公司在本案中提出让原告支付巨额诉讼担保金的做法,与法律不合,与事实不符,故特请法院驳回被告的相关申请。

  原告律师称,诉讼担保制度的作用是为防止撤销权诉权的滥用,但同样应当反对借防止滥用诉权为名、设置高门槛抑制股东作为权利主体依法参与公司治理的行为。两位原告律师认为,本案原告根本不存在滥用诉权的问题:第一,从权利上,原告是在行使《公司法》赋予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与参与公司治理的职责;第二,从事实上,万科公司所做出的十二项决议仅是董事会对预案的表决,目前只是一项或有的交易方案而已,何况大股东华润公司投否决票在先;第三,从信息披露上,被告声称为该项交易支付的各项费用3850万元从未公布过,有否重大遗漏之嫌?

  分析人士认为,从以往的案例看,这应该是中国上市公司股东对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行使撤销权之诉中的诉讼担保金第一案。据了解,《公司法》虽规定“股东提起董事会决议撤销之诉时,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的担保”,但《公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各个司法解释(包括征求意见中的司法解释)对此均未作出具体规定。

  新闻内存

  那些被小股东起诉的上市公司

  中小股东与上市公司之间具有影响力的诉讼案,往往集中在索赔事宜上。

  大智慧虚增利润被起诉

  9月24日大智慧公告称,公司于9月19日至9月23日分别收到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诉讼的《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法院已分别受理24名原告诉该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此前大智慧已接连发布了有关收到《应诉通知书》的8份公告。另据公开消息称,今年8月5日至9月15日期间,决定起诉的股民累计已达530余人,索赔金额累计达1.1亿余元。

  7月26日,大智慧收到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认定,大智慧于2013年通过承诺“可全额退款”的销售方式提前确认收入,以“打新股”为名进行营销、延后确认年终奖少计当期成本费用等方式,共计虚增2013年度利润1.2亿元,占当年对外披露的合并利润总额的281%。2015年1月大智慧拟以85亿元的对价收购湘财证券100%股权,在2013年年报存在严重的虚假陈述违法行为的背景下,大智慧仍将相关财务资料作为其重大资产重组的申报资料。由于大智慧的欺骗行为,使该重组事项获得了证监会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的“有条件通过”,对股民的投资行为产生严重误导,使大智慧股价从6元左右上涨至35元。2015年5月1日证监会对大智慧立案调查后,其股价应声而落。

  股民众筹经费起诉金路集团

  2015年3月19日,围绕金路集团转让石墨烯项目一事,50位投资者向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法院递交诉状。代理律师称,本次诉讼的所有经费均由股民众筹而来。

  2014年12月22日,金路集团宣布,将其与中科院金属研究所关于石墨烯研发的合作,作价1848万元转让给德阳市旌华投资公司。此前,众多投资者因为石墨烯概念购买了金路集团股票,金路集团的转让引发了投资者的不满。投资者的诉讼请求集中在两方面:一是要求上市公司撤销董事局作出的转让石墨烯项目的决议;二是要求金路集团、中科院金属研究所、旌华公司三方撤销此前达成的《转让协议书》。

  据代理律师介绍,此前的股民维权案多是向上市公司提出索赔请求,在官司打赢拿到赔偿后按照一定比例向律师支付费用,这次诉讼股民没有提出索赔的要求,而是部分投资者以众筹的方式筹得10万元作为诉讼费用,“这些掏钱的人,是在替所有金路集团投资者打官司”。

  佛山照明遭遇千人诉讼

  数以千计的投资者索赔数亿元,佛山照明因关联交易成为近年来A股市场最大的股民维权案的被告。

  2012年7月6日,证监部门的一纸《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让佛山照明2009年至2012年期间涉及的原料采购、产品销售等一系列关联交易浮出水面,更让人大跌眼镜的是,这些关联企业均与时任佛山照明董事长的钟信才有着亲密关系,实际控制人中有钟信才的长子、次子、弟弟、妻妹等等。股价受此利空波及震荡下跌,遭受损失的股民开始艰难的索赔之旅。当地法院共计立案三批,原告总人数1303名,索赔金额1.8亿元,经测算,佛山照明最高赔偿额可能高达3亿元,股民损失最大的约为850万元。

  2014年7月9日,距离佛山照明的关联交易被曝光已两年,索赔的第一批投资者们等来了第一次开庭,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佛山照明赔偿900多名投资者累计近6000万元损失。

  2015年6月5日,佛山照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二审宣判,广东高院驳回了佛山照明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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