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港通交易过户费出炉 按成交额0.02‰双向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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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证券日报 作者:朱宝琛 编辑:张琦 2016-08-29 08:29:00

内容提要:记者了解到为支持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以下简称“深港通”)的顺利实施,规范深港通登记、存管、结算业务,中国结算在《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登记、存管、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形成了《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登记、存管、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中国结算表示,深港通标的范围暂只限于股票

  《证券日报》记者了解到,为支持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以下简称“深港通”)的顺利实施,规范深港通登记、存管、结算业务,中国结算在《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登记、存管、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形成了《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登记、存管、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根据征求意见稿,香港结算开展沪股通与深股通业务,需分别向中国结算上海、深圳分公司缴纳客户证券结算保证金,用于弥补香港结算发生交收违约时的损失及流动性垫付。客户证券结算保证金计算公式中的权益类处置价差比例、处置成本按照双方相关协议的约定执行。

  按照“两地市场结算风险相对隔离、互不传递”的原则,香港结算无需缴纳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以及具有互保功能的证券结算保证金,不分担境内结算参与人发生违约可能产生的损失。

  港股通投资者参与港股通交易,应当与境内证券公司签订港股交易及托管协议,将取得的证券托管于境内证券公司,由其承担相应的证券托管责任。境内证券公司应当将自身或其客户通过港股通取得的证券交由中国结算存管。中国结算作为名义持有人,将港股通投资者取得的证券以中登公司名义存管在香港结算,通过香港结算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

  与此同时,中国结算还就7大问题进行说明。其中,关于标的证券品种范围的问题,中国结算介绍,根据最新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深港通标的范围暂仍只包含股票,未对股票以外的其它证券品种进行规定。因此,《细则》规定的标的证券品种亦仍只限于股票。

  此外,中国结算介绍,在沪股通及深股通中,《细则》附件中规定了沪股通及深股通交易过户费(登记过户费)的收费标准,交易过户费(登记过户费)按照成交金额0.02‰元人民币计收(双向收取)。在港股通中,鉴于收费项目中除代香港结算收取的股份交收费和证券组合费,及中国结算因提供各项港股通存管服务收取的非交易过户费和质押登记费之外,还有部分非港股通特有的收费项目,如转托管费和查询费等未一一列举,《细则》附件中规定了上述收费项目。

  (朱宝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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