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网讯:昨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为全国首部地方不动产登记法规,《条例》共七章、八十条,内容涵盖地役权和抵押权、海域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等内容。《天津市不动产登记规范》等配套文件同步实施。
针对公众普遍关注的新购商品房登记问题,《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开发建设的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房屋所有权不动产首次登记,并将登记结果及时通知购房人。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房屋所有权不动产首次登记时,应当将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申请登记为业主共有,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上予以记载。
《条例》明确表示,房地产开发企业如未按期申请房屋所有权不动产首次登记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给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条例》将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实施前依法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核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继续有效。2005年5月25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同时废止。(北方网编辑徐林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