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混改顾虑重重 企业家忧恐遭“贱卖”指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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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经济参考报 作者:吉翔 编辑:徐林轩 2016-07-28 08:55:01

  “刚进行混改时,就有很多声音质疑我们侵吞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尽管后来我们企业的混改很成功,还是有人给我们扣这样的帽子。”在一家被称为“混改样本”的企业采访时,企业负责人私底下跟记者说。

  通过机制改革,最大化激发企业家精神和市场活力,一直是我国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重要目标。然而,《经济参考报》记者近期在采访中听到多位企业家反映,混改面临三重束缚,导致企业家被捆住手脚,难以充分发挥活力:大量国资流失风险点和制度死角存在,导致混改面临较大风险,企业管理者担心被舆论秋后算账,被扣上“国资流失”“侵吞国资”等帽子;混改企业面临党管干部和市场选人用人的矛盾;员工持股改革遭遇法律障碍,相关法律配套滞后,导致员工持股难以操作。

  产权束缚: “制度死角”令改革者顾虑重重

  一位受访企业家对记者说:“即使企业混改总体成功,国有资产没有被‘贱卖’,但难免百密一疏,万一舆论秋后算账,企业负责人始终要被责怪和质疑,出于安全考虑,不如做个太平官,最终受伤的还是企业。”

  中部地区一位企业家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在上一轮国企改革中,个别企业操作不规范,造成部分国有资产流失,遭到舆论诟病。近年来,也有一些企业打着混改的幌子行利益输送之实,进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有历史与现实双重背景,舆论对混改存在质疑在所难免。

  产权问题是混改的核心问题,又是避免不了的敏感问题。无论是引入民营资本,还是允许员工持股,只要存在暗箱操作、利益输送,进而造成国资流失的“制度死角”,就难以避免受到外界质疑。

  冷水江钢铁集团董事长陈代富认为,部分地区仍然存在国有资产底数不清,国有资产评估缺乏科学合理方法,国企品牌和声誉等无形资产价值难以估价,资产评估过程不够规范,基层产权交易市场不发达导致竞价机制不科学等问题,这些都是导致国资流失的风险点。

  多位受访企业负责人认为,目前市场规则日趋规范,大规模的交易性流失可以避免,但只要上述风险点不去除,始终就存在制度死角,难以避免国资流失。这些风险点,于心术不正者,会导致漏洞被利用,国资被侵吞;于有志于做事业的企业家,也会顾虑重重,难以下定改革决心,难以放开手脚,甚至为了求稳,维持现状,错过改革机遇。

  一位企业负责人称,2003年中央提出对科技类等企业积极推进经营者和技术人员持股,但多年来并无多大进展。他指出,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在目前的机制下,员工持股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入个人腰包,社会舆论对此非常质疑和担忧,企业不愿成为舆论靶子,宁可求稳不变。

  用人束缚:

  董事会与党委会协调仍待探索

  中国农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向松祚表示,用人机制的改革是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但是,如何协调党管干部原则和市场选人用人之间的矛盾,目前还没有很好地解决。

  明确“党管干部”的国企,坚持市场选人用人的民企,二者通过混改“联姻”后,怎么处理选人用人问题?成为多数企业家在混改中的又一重困惑。

  有企业家指出,董事会理论上是一家公司最高治理机构,但部分国企的董事会地位长期分量不足、权责不明,尤其是在高管人员的任用上,董事会话语权不够,难以体现市场选择。

  沱牌舍得集团是四川省酒类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第一宗成功案例。该集团一位负责人表示,沱牌最大的弊病在于经营不灵活,内部管理行政色彩浓厚,高管由地方政府任命,享受行政级别待遇。有专家认为,沱牌应该通过此次混改,改革这种体制,注入新的管理理念、新的管理体制。

  但是这一改革过程非常艰难。某国有企业一位负责人说,国资委控股的企业在干部的选聘、高管的管理等问题上,组织部门之前都有着非常明确的管理规则,领导都是组织任命产生,管理人员都有行政级别,而股权多元化后,哪些管理规则是适用的,哪些是不适用的,目前并不明确,改革之路艰难。

  中国建材集团总经理曹江林曾表示,必须妥善解决混改企业用人问题,否则,即使进行了混改,也出现权责不分、效率低下,导致企业难以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生存。湖南一家民企负责人认为:“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最终目的应该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但如果选人用人还是政企不分,恐怕现代企业制度只能是空中楼阁。”

  此外,高管层的薪酬到底按体制内待遇还是按市场规则,也是混改企业面临的难题。有学者认为,多数地方国资委对国有企业高管薪酬总额是限制的,实际上对竞争性国有企业来说,这也是不合理的,对竞争性国有企业的高管报酬,应该由董事会来确定,这样才能形成激励机制。

  向松祚认为,实施混改后的企业,到底如何协调党管干部和市场选人用人之间的矛盾,这一层面需要国家来做出探索。“说得通俗点,就是董事会与党委会的协调需要在中央层面进行进一步探索,不然的话,政企难分,束缚太多,企业家身上的活力难以激发。”

  股权激励束缚:

  员工持股面临法律桎梏

  不少企业家指出,我国仍然存在多方面的制度保障缺口,企业员工持股缺少法律依据,员工的角色转换没有充分的法律支持。他们建议,必须修改现行公司法、证券法等法规,对员工持股进行立法规范。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最新一轮国企改革从顶层设计层面确认了允许员工持股的改革方向,意味着自上世纪80年代在我国几经兴起、屡被叫停的“员工持股”进入一个新的时代。

  多位企业家认为,在经济下行、国企改革艰难的背景下,员工持股有特殊的意义,有利于减少改革阻力、吸引和留住人才、增加对员工的激励。近年来,一些省份还针对员工持股提出专门方案,支持经营管理者、核心技术人员和业务骨干通过技术入股、增量奖股、期股期权等方式持股。

  针对我国目前仍然存在的制度缺口,多位受访企业家建议,修改现行公司法、证券法等法规,对员工持股进行立法规范。

  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耿洪臣认为,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不得超过50人、股份公司的股东人数未经证监会批准不得超过200人,这就对参与人数众多的职工持股计划构成了法律上的障碍。

  湖南临武舜华鸭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胡建文表示,必须对现行公司法进行修改,扩大股东人数,或解除公司法中对股东人数的限制,才能完善混合所有制经济和推进国有企业改革。

  针对“职工持股会”等现有员工持股形式缺少统一的法律保护问题,广东江粉磁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汪南东说,受公司法等规定的限制,许多企业不得不采取职工持股会、工会持股等形式,来实现员工持股,但很多企业并没有明确职工持股会的法律定位,发生纠纷后职工持股的权益得不到保护,应当修改完善公司法,明确职工持股会的法律地位。

  此外,胡建文告诉记者,按照证监会相关规定,职工持股会不得作为上市公司股东,证监会也不受理工会作为股东或发起人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这类企业在进行IPO时,这个问题成为上市的法律障碍,企业难以获得上市资格,发展壮大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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