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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简称《特种设备安全法》)今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在继承2003年出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基础上,成为我国第一部对各类特种设备安全的管理作出统一、全面规范的法律。
近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处长周亮来津,对《特种设备安全法》进行了全面解读。
高层住宅、商场得有电梯,供暖得用锅炉,游玩得坐大型游乐设施……
特种设备
离我们很近
特种设备听上去离市民生活很远,但其实这些特种设备本身就和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比如住在高层要乘坐电梯,供暖要用锅炉,去游乐场要乘坐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跟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紧密联系,也跟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密不可分。
《特种设备安全法》对特种设备的安全进行了规范。周亮说:“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八类,它的生产和广泛使用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便利,提高生活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但同时,特种设备一般具有在高压、高温、高空、高速这‘四高’条件下运行的特点,具有较大危险性,一旦发生事故,极易导致人身伤亡,造成财产损失。”
周亮说:“近年来,全国使用的各类特种设备每年以超过10%的速度增长,并呈现大型化、高速化趋势,截至2012年底,全国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总量821.67万台。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特种设备数量迅猛增长,安全保障压力不断增大,人民群众对安全保障的要求也不断提高。”
近年来,我国特种设备的重大、特大事故时有发生,据估算,事故发生率是发达国家的4至6倍,损失严重。“十一五”期间,全国共发生较大以上事故1538起,死亡1601人,受伤1744人。周亮说:“以电梯为例,电梯是离百姓最近也是最需要的特种设备,近年来电梯和自动扶梯事故,造成极大的社会影响。去年5月,国内在一周时间里连发7起电梯事故,甚至有人称之为‘电梯事故周’,事故频发所产生的恐慌情绪不言而喻。应该说,法律的条文是用生命的代价、血的教训写出来的。”
新法七大关键词详解
监管9个环节贯穿设备“从生到死”
《特种设备安全法》明确提出国家对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实施分类的、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所确立的对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7个环节基础上,增加了对经营、报废环节的监督管理。
“可以说是贯穿设备‘从生到死’的全程监管。”周亮说,“明确了特种设备销售者的责任和义务,设立了相应的处罚条款,特别是针对现在设备租赁使用较多的情况,明确了出租人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维护保养的义务,防止出租人和承租人责任不清、互相推诿的情况出现。”
制度制造企业对电梯质量安全终生负责
《特种设备安全法》首次建立了缺陷特种设备召回制度,像汽车生产企业一样,对因生产原因造成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缺陷的,要求单位立即停止生产,主动召回。
周亮认为,这一制度的设立,强化了特种设备生产企业保障特种设备质量安全的责任,有利于推动生产企业终生负责制度的建立。
周亮介绍,《特种设备安全法》对电梯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提出了特殊的要求。新法明确规定,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并提出了具体的要求,比如,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修理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并进行校验和调试;电梯制造单位必须对其制造的电梯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对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或使用单位在维护保养和安全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等。
周亮说,这些制度的设立,实质上建立了制造单位对电梯质量安全终生负责的机制,从而解决电梯安全相关企业互相推卸责任的问题。
职能从“保姆式”办事回归“警察式”监管
周亮解释,新法明确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的监管,不应是“保姆式”越俎代庖包揽企业责任,而应是“警察式”的监管,依法督促产、销、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落实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和要求,一旦发现违法行为,坚决予以查处。
而在目前,作为负责天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却长期扮演着“保姆”的角色。市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副处长王琪说,“现在一提到电梯问题,百姓就会直接找质监局。比如业主不同意启动房屋维修基金用于电梯维修、例行维保不到位、电梯缺件少件等问题。一些其他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职能,百姓都会到质监局来投诉。本该对特种设备最重要的安全进行监督的质监部门却‘像神一样的存在’,什么事情都帮助解决和沟通。”
王琪表示,新法明确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是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回归了对特种设备安全的监察职能,对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是有利的。
责任使用者有责任保障使用安全
特种设备的使用环节是发生事故最多的环节,也是安全监管的重点环节。为此,《特种设备安全法》首次提出了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的报废责任和义务,强调了达到报废条件的要立刻报废,报废后还应由有关单位进行性能拆解,防止再次流入市场被人使用。同时,明确了共用特种设备的责任主体,强化了使用单位自行检测的责任。
监督营造广泛参与氛围构建多元共治
周亮举例:“比如,《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条规定,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第十一条强调,政府部门应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安全意识。第十二条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法行为。这都是引入社会监督的理念,为构建‘企业全面负责、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监管、检验技术支撑、社会广泛参与’的多元共治工作格局奠定了法律基础。”
节能安全监察与节能监管相结合
将安全工作和节能环保相结合,建立安全监察与节能监管相结合的法律制度,也是《特种设备安全法》的一个重要亮点。
周亮介绍,在我国的能源消耗和使用中,特种设备消耗了大量能源。为此,《特种设备安全法》提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原则之一是“节能环保”。新法对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提出了具体规定,要求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建立、健全特种设备节能责任制度,加强节能管理,确保符合节能要求;要求生产单位不得生产不符合能效指标以及国家命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处罚提高违法成本最高罚200万元
“安全质量问题累发,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可能就是处罚力度不够,违法成本低。”周亮说,“为此,《特种设备安全法》加强了处罚力度,违法行为处罚最高达到200万元。同时对发生重大事故当事人和责任人的个人处罚也做出了明确规定:处罚个人上年收入30%至60%。除了行政罚款,严重的还将被吊销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