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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传统购物季即将到来,天津圣诞节期间的欧洲游已经上架,而“购物”又成为游客热议的话题。记者采访中发现,近期旅行社收到的游客意见调查表中,“不让购物”成为不少游客最不满意的地方。
咨询购物导游无可奉告
市民吴女士前几天刚从韩国旅游归来,整个行程最让她不满意的地方就是购物:“周围不少亲朋好友都让我帮他们买韩国护肤品,光是购物清单我就打印了一张纸。报名时,旅行社说行程中不安排购物,但我想导游肯定有变通的办法。没想到的是,我们每天的行程都安排得特别满,每每咨询周围的购物点,导游永远都是无可奉告,只能在机场免税店里购物,可是那里的不少护肤品早就被抢光了。虽然有《旅游法》管着,但吃住行游购娱是出游的要素,没能享受购物的乐趣太遗憾了!”回程的时候,导游让填写游客意见调查表,结果很多游客都对不让购物提出了不满。
补签购物协议有风险
新《旅游法》第35条中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由于不少游客对购物有明确需求,有的旅行社选择与游客签署额外协议书来满足购物需求,同时规避新《旅游法》中“不得强制购物”的违法风险,但问题也随之而来。记者了解到,协议书中表明了行程中前往购物站点系游客自愿、自主选择,并在征得游客同意的情况下,让每一位游客都签字确认,可即使这样做,返程后,仍然有部分签字确认的游客到相关部门投诉,诉称自己被强迫购物。这让导游和旅行社都十分被动。
旅行社盼解析条例
天津一家旅行社负责人表示,面对消费者的购物需求和新法关于购物条款的严格规定,旅游经营业者也在维持盈利的前提下积极地思考和探索一条既不触犯法律又能满足客户的双全之道,但因为缺乏更为明确、细致的配套解析条例,使得在具体操作上出现了不少问题。也有业内人士建议,一些正规的、大型的购物点可以适当写到合同里,但前提是,这些购物点必须是对全社会开放的,质量和服务有充分保障,同时领队或导游又没有拿回扣,而不是那种专门针对游客、价格偏高的购物点,这样游客多元化的需求才能够得到适当满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