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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政府日前印发《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将于10月1日起施行,明确了新建公租房套型建筑面积以30至45平方米为主,最大不超过60平方米。
根据该办法,公租房租金标准按照项目所在区域房屋租赁市场指导租金确定和调整。具体项目的租金标准由市国土房管局提出,经市发改委核定后公布。公租房承租家庭不得转借、转租、空置、损坏所承租的住房,不得改变房屋使用用途、结构和配套设施。公租房承租家庭初次承租期不超过3年。租赁合同期满需要继续承租的家庭,应当在租赁合同期满前3个月向准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区房管局申请续租。经区房管局审核符合条件的,每次续租期限不超过1年,租金按届时标准执行。
公租房项目应实行物业管理。公租房承租期间发生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及承租家庭使用公租房发生的水、电、气、热、通讯、有线电视等费用由承租家庭承担。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条件的家庭,按廉租房管理相关规定担负物业管理服务费,在承租公租房期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与廉租房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费的差额,由住房保障资金支付,拨付给产权单位或经营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