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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桥东区法院民二庭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这起案件是该院自市中院下发《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适用交强险限额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来参照执行并审结的第一起涉及交强险分项限额处理的案件。
今年3月1日,被告吕某驾车在华北鞋城院内倒车时与原告周某驾驶登记在其夫谢某名下的车发生事故,致两车受损。经交管部门认定,吕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周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周某主张车损费11000元、停车费80元、拖车费260元、误工费5000元、快递费25元。除误工费无证据外,其余均有票据证实。被告吕某认为自己投保了交强险,根据机动车保险条例,按照保险合同,原告的所有诉请,都应当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122000元限额内进行赔偿。
桥东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周某主张的车损费11000元,理据充分,予以支持。吕某的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间内,故对于原告的损失应首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险限额内承担2000元的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被告吕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由被告保险公司承担2000元的赔偿责任,由被告吕某承担6300元的赔偿责任。关于原告周某主张的停车费80元、拖车费260元,共计340元,理据充分,予以支持,由被告吕某承担238元的赔偿责任。关于原告周某主张的快递费25元予以支持。关于周某主张的误工费,理据不足,不予支持。
办案法官表示,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上责任限额一栏中包含三项,分别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本案如按以前的规定,则原告周某的车损11000元全部由保险公司予以赔偿,但根据通知的规定,今后机动车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在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情况下,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将很有可能出现保险不够赔的情况。
(记者冯月静通讯员姜蕾)
标签:周某吕某限额拖车费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