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住房部门近日下发通知,自7月1日起,本市企业、事业单位(不含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可将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12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低于30%的,可根据条件调整缴存比例,但最高不超过30%。
调整后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市2012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163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