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废止操作性不强的信披要求
事实上,有的信息披露要求基金公司落实起来操作性不强、分析意义不大。
比如2008年公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中第二十五条规定公司应当在各投资组合的定期报告中就公平交易制度执行情况、本投资组合与其他投资风格相似的投资组合之间的业绩比较、异常交易行为做专项说明,并由投资经理、督察长、总经理分别签署。
2011年8月13日新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正式发布,删除“本投资组合与其他投资风格相似的投资组合之间的业绩比较”。同时,对现有投资组合定期报告披露要求做了调整,一是要求在组合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整体公平交易制度执行情况,以及大额同日反向交易的次数及原因;二是要求在组合年报中,披露公司公平交易制度和控制方法,以及当年度同向交易价差专项分析。
业内人士分析认为,“投资风格相似”,这个很难判断,各家第三方机构及每家基金公司对“风格”的界定也不一样。该“要求”出来后,形成了有的基金公司披露,有的则不披露的局面,但又无法去明确界定,因此操作性不强。
此外,对于基金公司高管及员工持有基金情况的披露,也日益细致。基金业内人士认为,由于基金公司的员工最了解自己的公司和基金,他们对新基金的投资行为,对于广大投资者来说具有非常重要的榜样作用。为了提升投资者对于基金的投资信心,披露基金公司员工认购情况是一种很好的做法,由于员工“投基”是有风险的,在定期的信息发布中详细披露各个公司员工对于自家所有基金的持有情况,会给市场一个更好的参照与榜样。而基金公司的全体人员与投资者共同持有相关基金,才是真正意义上的风险公担、收益共享。另外有关人士建议,在制定新的基金信息规范要求中,相关方面应该加强前瞻性的研究。尤其在现在的混业竞争状态下,金融机构可开展的业务交叉,如何保障公募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应当加强有关风险控制和防止利益输送等方面的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