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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所集酒瓶瓶盖多少,给予酒店返还奖励,促销酒品,已涉嫌商业贿赂。近日,市工商局津南分局检查支队查获多起酒商货币促销商业贿赂案,当事双方均被处罚。
近日,市工商局津南分局检查支队接连查获19起商业贿赂案件,突破口是涉案的津南区某酒业有限公司销售贵州青酒厂生产的青酒返还瓶盖费清单记录,涉案的经营者均为坐落在津南区的酒店。经查,相关酒业公司在经销贵州青酒厂生产的清溪牌青酒中,与所供货酒店达成意向。由该公司提供不同规格、不同档次的清溪牌青酒,酒店负责向顾客推销,为调动酒店积极性,扩大销售量,酒店除赚取正常批发与零售的差价外,每销售一瓶酒,由该酒业公司向酒店返还2元钱瓶盖费。酒业公司根据酒店瓶盖数量定期返还奖励。案发时,上述酒店均有数量不等的获利,多则近百元,少则十几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同时,对相关商业贿赂的处罚,《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相关条款明确,“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应当予以没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工商机关认为,相关酒业公司及酒店的行为,已违反相关规定,涉嫌商业贿赂。目前,工商机关已对当事人分别依法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