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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人病重急着到自助取款机取钱,偏遇设备“吞卡”,可没想到,等到家人病情稳定后的第五天找到吞卡的邮政储蓄银行时,工作人员则告知,他们已经将银行卡剪毁了。而当持卡人质问缘由时,工作人员给出的答案竟然是:“我们银行内部有规定。”
读者报料“吞卡”几天之后银行剪毁卡片
“真没想到,作为邮政储蓄银行的员工,在没有通知持卡人的情况下,就把我们其他银行的银行卡给剪毁了。当我们和她理论时,得到的答复竟是他们内部有规定。”日前,市民孙先生向本报小崔暗访工作室讲述道。本月5日晚间,突发急病的家人被送到医院救治时,孙先生发现身上的现金不够,就来到了位于河北区四马路与宙纬路交口的邮政储蓄银行。当他将其他银行的银行卡塞进自助取款机后,钱没出来,卡却被吞了。无奈之下,孙先生只得给朋友打电话来送钱。11日上午,见家人病情已经稳定,孙先生来到这家储蓄银行时,却被告知卡已经让他们剪毁了。要想得到银行卡,孙先生只能自己到原先的开户行挂失,再办理相关手续。
记者暗访存卡时间规定储户想看挺难
11日下午,记者在这家邮政储蓄银行门前,见到了焦急的孙先生。察看他保留的小票,上面显示的吞卡时间是5月5日的22:51。而这张小票上除了显示卡号、时间、ATM机号码以及“磁卡网点保留”一栏有着三个星号标记之外,还有这样一句提示语“请与网点联系”。
扮作孙先生的朋友,记者一同进到了这家储蓄银行内。见是上午来过的持卡人,一名自称是现场负责人的女工作人员走了出来。询问起孙先生银行卡的去向,这名女员工说道:“我们已经剪完了,交上去了。我们银行有规定,过了时间的卡我们就剪毁了。”记者询问起该行对吞掉的银行卡具体保留时间是多长时,女员工答道:“外行的只保留3天,本行的会保留7天。你的这张卡我们还给多保留了一天呢,是四天呢。因为没有人和我们联系,我们才剪的。”记者询问该行对吞卡的保留时间规定究竟是何处制订,以及是否在自助机或者网店内进行过公示告知时,员工表示,这个规定是该行自行制订的,同时其规定的具体内容也并没有进行公示。当记者提出,该行的规定是否能给普通市民观看时,对方也表示,这只是该行的内部规定,并不会给市民看。市民如果想得到原先的银行卡,只能自行到原先开户银行办理挂失手续,再重新申领。
仅仅5分钟,借口离开该储蓄银行的记者再次返回,并亮明了身份,询问是否可以出示该行保留“吞卡”时限的相关规定。而得知是记者,这名女员工则表示自己不再能做出任何解释,而是让记者拨打该行的客服电话。这名工作人员还说道:“如果刚才您亮出记者证,我是不会给您做任何解释的。”
记者调查银行自行规定有损持卡人权益
“银行用自行制订的内部规定来约束持卡人的行为,最终导致持卡人的银行卡受损,是对持卡人的一种损害。”天津市耀达律师事务所张颖灏律师分析说。首先孙先生持有的这张银行卡并非邮政储蓄银行的,那么,这张卡的物权只会属于持卡人或者这张卡的所属银行。可以肯定的是,其物权不会属于邮政储蓄银行。既然邮政储蓄银行不是该银行卡的物权人,就没有权力自行决定他人的财物去向。
同时,邮政储蓄银行设立自助取款机,并对跨行支取现金的人员收取费用,充分说明了该行提供了有偿服务,是一家服务企业。在收取费用的同时,也就约束了该行对使用银行卡取现的人应当尽到财物保全的义务。应该指出的是,这张银行卡是在该行的自助机上使用过程中造成的“吞卡”,这张银行卡显然是有明确物权人的。作为邮政储蓄银行是不能将这张银行卡作为无主财物进行处理的。
还应该说明的是,既然是银行自行制订的规章制度,只能是用于约束自己的员工,而不能用这样的规定来约束消费者的行为,甚至作为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依据。加之该行在没有将这样的规定对持卡人进行过任何形式的告知情况下,就将银行卡剪毁,是对持卡人权益的一种损害。
最后,是不是银行只要做出明示的义务,就能决定银行卡的去向呢?也不尽然。作为一家服务性企业,本身并不是法律法规制订的部门,不能因为你公示了,就让消费者必须遵守。企业自行制订的规定,如果是对其他人有损害的,即使是进行了公示,也可能会被视为“霸王条款”,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