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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雇主给雇员们统一办理银行卡,卡号全都连着而且密码相同。其中一名雇工利用网上银行系统转走他人银行卡内30万元据为己有。西青区警方将嫌疑人抓获,并以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将其刑事拘留。
今年春节过后,公安西青分局大寺派出所接到报案,男子王某银行卡内的30万元“失踪”。经调查,银行卡是雇主为方便发工资给他们统一办理的。民警依据卡号查询,发现此前有两笔转账记录,一笔5万元,一笔25万元,均转入了王某同事黄某卡内。那笔5万元款项转入后,即被人在ATM机上取现;25万元款项转入后,被人在一家汽车4S店内刷卡消费,购买了汽车。
民警调取ATM机取款录像,经王某辨认,取款的并不是黄某,而是另一名同事江某。4S店工作人员也辨认出,当日来买车的就是江某。江某是广东人,案发后不知去向。经过一段时间调查取证,警方锁定江某为犯罪嫌疑人,将其列为网上逃犯。近日,在广东省警方的协助下,大寺派出所民警抓获了江某。经审讯,江某交代,单位给大家办的银行卡号码都是连着的,初始密码也比较简单。案发前,黄某把卡内钱取走后,把卡扔给了江某。江某便在网上按着卡号和密码逐一尝试,最终发现王某没有改密码,且卡内还有30万元,遂心生歹念,据为己有。赃款除购买汽车外,还有一部分用于购买金饰品及消费挥霍。
四种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此前,渤海早报曾报道过“拾卡取现”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那么,还有哪些情形符合信用卡诈骗犯罪特征呢?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建接受记者采访时解释,依据《刑法》相关规定,“信用卡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其客观方面表现为四种情形: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诈骗,使用自己的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按照《刑法》规定,除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外,其他使用信用卡并符合上述情形的行为,均有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按照相关司法解释,“冒用他人的信用卡”又包括四种情形: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结合本案,行为人的行为符合“冒用他人信用卡诈骗”的情形。按照相关司法解释,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其中,“数额巨大”的应判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