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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天津市税务部门获悉,日前,本市税务机关会同公安、海关部门查获某货运代理公司利用虚假发票偷逃税款3327.83万元的案情,已追缴入库税款2168万元,并将此案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这是本市查获的又一起非法购买使用虚假发票、偷逃国家税收的典型案件。
据介绍,该涉案公司自2004年以来,为了人为增加货运业务支出,采取购买虚假陆路运输发票方式,用于抵扣经营计税金额,偷逃巨额税款。同时,利用虚假发票编制虚假财务信息,套取大量现金,用于支付购房款和投资入股相关公司,偷逃个人所得税。经查实,该公司通过非法渠道购买虚假发票1141张,抵减营业额8519.35万元,隐匿收入1868.45万元,偷逃营业税及附加576.52万元,企业所得税2524万元,个人所得税227.31万元。税务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其补缴上述全部税款3327.83万元,并加收滞纳金及罚款共计5827.1万元,目前已追缴入库税金2168万元。据了解,利用违法发票偷逃税款是一种刑事犯罪,刑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