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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消保法草案)日前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的最大亮点莫过于拟规范网络购物等新兴的消费模式,给予消费者“反悔”的权力——凡符合要求的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对此专家表示,新消法草案中“后悔权”等规定的设立开启了理性消费的新纪元,但在执行上将会遇到一定的阻力。
“后悔权”开启理性消费时代买房也应采用
近年来,随着网上购物、上门推销、电视直销、团购等新兴消费方式急速发展,一些弊端也逐步显现出来。当消费者拿到商品时发现商品并不符合预期或者购买商品时只是出于感性冲动,事后冷静下来发现并不需要,自身利益会受到损害。
该草案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但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除外。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货物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价款。”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后悔权”的设定充分尊重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和公民交易权;其次,真正尊重了消费者在理性状态下的消费自由,而不是在冲动状态下的消费自由,“过去我们强调的契约自由是表面上和形式上的,导致很多商家利用消费者的冲动购物,用厚黑学等等去忽悠消费者,让消费者因一时头脑发热而订立了不理性的合同。”
同时“后悔权”还可以进一步规范商家的经营行为,督促其提高产品质量,提高产品的核心竞争力,以此来降低消费者“后悔权”行使的概率。“只有最苛刻的消费者才能催生出最有竞争力的企业。”刘俊海说
他还表示,消保法草案在制定的过程中充分的借鉴了国际上先进的法规,也考虑到了国内直销业已经存在的2005年国务院《直销管理条例》规定的冷静期制度,审慎的划定了“后悔权”行使的几种法定情形。
这次的消保法草案采用的是概括加列举的方式,除了列举出的几种情形,还有一些兜底条款,这样就可以保证“后悔权”的使用既不过大也保有一定弹性。刘俊海建议,除了网购等并非面对面订立的合同之外,另外一些消费金额巨大的合同,也应该保有后悔权,比如商品房的购买等,这些商品消费者往往倾其一生财产,一旦出现问题会对消费者造成巨大的损失。
消保法草案冲击电商说来简单执行难
知名IT法律专家赵占领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所谓“后悔权”的规定虽然对保护消费者权益比较有利,但操作起来比较困难。“消费者把货退回去之后,卖家却认为该商品并不符合退换货条件而不予退换货,如此就容易产生纠纷。
他建议,通过平台自愿的方式来执行规定,阻力会减少。同时还要进一步完善和细化规定,如列出不适宜的产品类型;以不影响二次销售为前提条件;明确退换货的费用由谁承担,是“第一次由卖家承担,第二次由买家承担”还是“都应由买家承担”?要区分不同情况不同对待。如果是商品有瑕疵,应由卖家承担,如果并非质量问题,而是出于消费者个人喜好问题的话,应由买家自己承担退换货费用。
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打假工作委员会投诉举报办公室主任贾宁表示,消保法草案要提升可操作性还应进一步细化,要适应中国整体消费环境,还要注意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同时也要保护商家的合法权益。他举例,美国安利公司所销售的产品在刚进入中国市场时曾经延用其在美国使用的‘后悔权’‘无条件’退货等规定,但实施一段时间后,由于不符合中国市场大环境,而无法继续。
同时,赵占领分析,此次消保法草案影响最大的莫过于电商,除了“后悔权”是专门针对电商设立以外,有关于电商平台的法律地位的规定也将对行业产生极大地影响。“修改意见稿中将平台等同于展会的承办者和柜台出租者,侵权责任法也只是把交易平台定性为网络服务提供者。”
他解释,平台与展会的承办者和柜台出租者的有很多不同点,对于身份的审核、对于主体的控制力度都非常不同,不能类比;而且,国外并没有类似先例,国内判例也没有这么做,消法如此规定,有可能造成法律之间的不协调问题;此规定或会带来一些负面效果,比如会把平台的责任放的过大;平台同展会的承办者和柜台出租者相比,有时责任较强,有时责任较弱,如果归为一类的话,反而不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