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保险机构要严格按照税额标准征收车船税,不得擅自多征、少征或不征车船税,不得以减免或赠送车船税作为业务竞争手段;
二是保险机构不得将代收代缴的车船税计入交强险保费收入,不得据此向保险中介机构支付代收车船税的手续费;
三是投保人不缴纳车船税的,保险机构不得给予保单、保险标志和保险发票;
四是对于保险监管机构和保险机构提供的信息,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予严格保密,除办理涉税事项外,不得用于其他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