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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长假已经结束,很多在春节假期加班的人都关心自己能拿到多少加班费,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一些单位以各种形式代替或者拒付加班费。房山区法院的卢涛法官对四种常见抵赖加班费的方式进行了逐一分析。
一以安排调休的方式拒付加班费
李先生春节期间加了7天班,单位提出为其安排7天调休,不再向其支付加班费。
法官释法: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在休息日加班的单位可以另行安排补休,而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单位必须向其支付不低于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的加班费,不能以调休的方式拒不支付。
春节7天假期中,有3天是法定节假日,单位必须支付加班费,其余4天休息日,单位可安排职工补休,则不必支付加班费,如果不能安排补休,则必须支付不低于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的加班费。
二以发“红包”的方式少付加班费
小王在一家服装厂工作,为了赶订单在春节假期加班。大年初一早上,老板借给大家拜年的机会,给每位加班人员派发了800元的红包。假期结束后,财务人员告知小王,红包就是加班费。小王一算,少拿了1300余元。
法官释法:如果单位明确所给付的红包是加班费的性质,那么其数额可以高于法定最低应支付的加班费的标准,而不能低。如果低于最低标准,不足部分应予补足;如果红包是向单位员工发放的奖金或慰问金等,则此时红包不能折抵加班费,单位还应另行支付加班费。
三以“值班”的名义偷换概念
赵女士在一家高档餐厅当服务员,单位通知她在春节假期里值班。按照公司规定,值班期间比平时每天多发50元值班费。
法官释法:有的单位会通过内部规章等方式安排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值班,并支付所谓的值班费。值班和加班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而法院在认定员工到底是加班还是值班的时候,主要看劳动者是否继续在原来的岗位上工作,或是否有具体的生产或经营任务,如果只是为了规避向员工支付加班费而偷换概念,应属违法行为,此时单位应按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四以每月30天计算日平均工资
张先生在一家快递公司工作,春节加班7天。单位向他支付加班费时,按照每月30个工作日计算平均日工资。
法官释法:法定的月平均计薪天数为21.75天,如果按照30天计算,日平均工资就会下降。
劳动者在面临单位拒付或少付加班费的行为时,可以自行与单位协商解决,也可通过单位工会、单位所在地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维权。如果以上途径均未奏效,可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解决。
文/郭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