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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因小店门面的装潢上打着“贵州茅台集团”6个字,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将浙江省温州市10家商户告到了法院,认为自己的商标权受到了侵害,要求每家商户各赔偿损失费及合理费用十余万元,合计160万元。
去年6月到今年10月,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陆续收到了10份来自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的民事起诉状。
茅台公司:小商户应公开赔礼道歉
茅台公司起诉状的事实与理由基本一致,茅台公司认为温州当地大南门某烟酒店业主冯某,西山某酒行业主周某、张某,南浦某酒行业主吴某等10人没有经过茅台公司的许可,擅自使用茅台公司的“贵州茅台”、文字商标、“MOUTAI及图案”商标,作为店面门头装潢。这些商户使用茅台公司商标的行为,会使得相关公众误认为这些商户是茅台公司认可的茅台专卖经营户。
茅台公司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这些商户已经侵害到了茅台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法院判令商户立即拆除门头,并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开向茅台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合计16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