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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今天就修订《关于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自营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据介绍,此次修订《自营规定》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扩大了证券自营品种范围。证券自营品种增加一类,为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的证券。自营品种扩大两类,分别是在境内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证券,由部分扩大到全部;在金融机构柜台交易的证券,由仅限于由证监会批准或备案发行的,扩大到由金融监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批准或者备案发行的,即将银行理财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纳入自营投资范围。二是明确了证券公司投资金融衍生产品的监管政策,要求证券公司具备一定的投资决策和风险管理能力,除对冲风险的外,只允许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直接从事金融衍生产品交易。
同时,证监会正式发布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自11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暂行规定》主要包括子公司的界定、子公司的设立、子公司的治理与运营、日常监管和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暂行规定》强调子公司的公司治理和内控机制,加强子公司人员管理,同时注重强化基金管理公司对子公司的管控,一方面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合理确定子公司的发展方向和经营计划,加强与子公司的业务协同和资源共享,另一方面要求母子公司建立风险隔离墙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及时对外公开披露关联交易事项和基金管理公司从业人员参与子公司的情况,有效防范利益冲突,同时也有针对性地规定了相应的监管和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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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子公司即将开展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使基金管理公司投资领域从现有的上市证券类资产拓展到了非上市股权、债权、收益权等实体资产。
此外,证监会还就《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托管资格管理办法》)修订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此次将《托管资格管理办法》修订为《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主要是为了适应基金行业市场化改革、进一步完善我国基金托管制度。2012年上半年,证监会启动《托管资格管理办法》修订工作,在修订原则与思路上,一方面,从明确职责、规范业务、防范风险的角度,进一步细化基金托管人应履行的各项法定职责,落实基金托管人的受托责任,强化内部控制要求,完善违规问责机制。另一方面,在托管资格管理方面,为了促进基金托管市场化竞争,拟推进公募基金托管业务对外开放,允许符合审慎监管要求并具备一定资质条件的在华外资法人银行在获得基金托管资格上享受与本国银行同等权利,同时,本着“高标准、宽准入、重服务、严监管”的原则,将进一步提高基金托管资格准入的专业化要求,同时完善托管资格退出机制。记者李光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