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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昨天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汽车召回制度从原来的“规定”变身“条例”,正式上升到国家法律法规的高度。
汽车召回终于立法,这让中国消费者的“腰杆子”可以硬起来了。回想前两年发生的“丰田踏板门”实在让人憋屈,就像2010年3月浙江工商局、消保委所说的那样,当时丰田在美共召回600多万辆汽车,在欧洲召回270万辆,却只在中国召回7.5万辆。有了新条例之后,如果再有像丰田那么“霸道”的厂商,就会面临巨额罚款,甚至有可能被吊销相关许可。
不过话说回来,法律法规制定出来只是保障大家合法权益的第一步,接下来还有很多工作要做。这就像我们早有了《幼儿园管理条例》,但如果监管、执行存在问题,幼儿园里还是可能发生各种状况。
从条例来看,汽车召回程序可以由生产者主动开启,也可以由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要求。尽管主动召回可以显示厂商对消费者安全的重视,从长远来看能够提升其信誉和品牌价值,但毕竟要承担巨大的经济损失,因而从此前发生过的情况来分析,不少厂商缺乏“壮士断腕”的勇气,倒是喜欢遮遮掩掩。
指望厂商主动召回,现阶段还不太靠谱,这就需要我们的质量监督部门多做一些工作。比如说,当下最需要的是建立起一个完整的信息分享、投诉处理、事故分析体系,从而及时发现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及时敦促生产者实施召回。
丰田踏板门事件之后,央视曾对比了一组数据:2009年我国汽车的保有量是7600万辆,召回量是135万辆,算下来差不多每100辆车里不足两辆被召回。但是同期在美国,100辆车里面有10辆车被召回。对此,主持人发问:难道中国的汽车质量比美国好得多?
这个问题的答案大家都明白。从2004年至今,我国的汽车召回制度仅仅依赖于一个部门规定,在没有国家法律法规支撑的情况下,为了保障消费者权益,相关部门依然累计召回了898.6万辆缺陷汽车,这可以说已经是一个不错的“战绩”。但汽车产品只要车轱辘一动,就涉及到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所以在有了新条例之后,缺陷汽车的召回数量理应有一个大幅度的提升。
虽然这就像警察抓贼,不应该有一个硬性的指标,但是根据问题发生的概率来计算,估摸出一个大概的“目标”还是可以的。美国汽车召回的比例大约是10%,而即便我们的召回率是5%,那么以2012年上半年全国汽车保有量1.14亿计算,被召回的数目也将达到570万。从2011年我国汽车召回总数180万辆的现状来看,2013年很有必要“翻两倍”。
除了给质量监督部门带来工作上的压力,新条例更应该给厂商带来提升产品质量的压力。其实,各位车企老总也不必抱怨新规太严,因为在美国,如果厂家隐瞒严重的质量缺陷及真相的,负责人可能会被判处15年的徒刑;在日本,拒不召回或隐匿召回的,负责人也会被判刑。
从这个角度来说,我们的车企理应更有责任感、更主动地召回缺陷汽车,否则难保不会倒逼召回制度继续升级,也把刑责纳入其中。(法制晚报评论员庞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