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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8月23日电(记者赵晓辉陶俊洁)中国证监会23日发布《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草案)》,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草案,证券公司可以代销的金融产品应当是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批准或者备案在境内发行的金融产品,其中包括证券公司理财产品、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公司信托计划、保险产品等。
草案强调了适当性管理和信息披露,要求证券公司对所代销金融产品的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并据此划分其风险等级,确定适合购买的客户类别和范围;同时,向客户推介金融产品之前,应当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和收入状况、金融知识和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等基本情况,评估其购买金融产品的适当性。
在资金支付方面,草案规定,既可以由客户直接向委托人支付,也可通过证券公司支付。通过券商支付时,证券公司不得使用除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外的其他账户,代委托人接收客户购买金融产品的资金。
草案还对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的集中管理、报备、对金融产品和委托人进行资格审查和风险评估等问题作出了规定。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说,在投资理财需求增长的背景下,部分证券公司提出希望向客户提供其他主体特别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产品。
据介绍,证监会也已允许证券公司从事代销证券投资基金和其他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管控代销风险的能力,但金融危机亦体现出金融机构不当销售的问题,有必要进一步予以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