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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败诉
专利两月后到期老人将申诉
经过审理,法院驳回了李玉民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根据在案证据,李玉民发明的专利技术,焊丝的化学成分中应含有Y(稀土)。根据专利说明书记载,加入Y的主要作用是净化焊丝金属。
而宝钢集团自试制焊丝之日起,其焊丝合金不包含稀土Y,故与涉案专利不同,不构成专利实施,李玉民无权就此索要报酬。
一审败诉后李玉民上诉。他激动地向记者解释:“之所以专利申请内容包括稀土,是因为当时用的铁矿石有杂质,需要利用稀土脱掉硫和磷。但如今,国家进口的铁矿石本身就很纯净,而宝钢如今的技术也很先进,因此才不再需要用于去杂质的稀土。所以无论是否包含稀土,只要其他成分一样,就是一码事。”
但今年2月,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法院认为,既然专利权利要求书明确记载了稀土,就意味着它是必需的组成部分,不包括稀土的技术与李玉民的专利技术无关。
如今,提到这个案子,李玉民仍然忿忿:“我从事金属焊丝研究50多年,非常清楚稀土不是微合金焊丝技术的主要特征。”
宝钢拒绝向李玉民透露涉案产品的利润。但李玉民根据手里掌握的宝钢的订单,估计出其利润至少已经上亿。
虽然家人都反对李玉民继续维权,但他仍然寄希望于向法院或检察院申诉,并已经开始准备材料。
他说,根据专利法的规定,自己的专利权将于今年7月14日终结。“再不维权,两个月后,耗费我一生心血研究而成的技术就彻底和我告别了。”他有些哀伤地说。
原因分析
职务报酬法规政出多门
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陶鑫良指出,我国现行的职务报酬法律与政策规范存在规范模糊甚至互有冲突的情况,“政出多门,操作不易”。
此外也有财务限制的原因。由于财政部所制定的企业会计制度对此没有配套规定,企业在财务制度上很难操作。
再者是提取职务报酬的基数难以计算。例如如何计算专利在生产与销售中的贡献率等。
“专利发明人拿不到报酬,会严重打击他们的创新积极性。”陶教授说。
研究机构怕得罪客户
不积极索要发明人报酬
另有一位不愿具名的研究机构专家表示,多年以来存在一种现象,研究单位向客户索要报酬的积极性不高,因此发明人也难拿到报酬。这与也与研究机构的处境有关。
“北京目前有二三十个研究单位,总体经济效益都不好。由于自己没能力将研究产品大规模生产出来,研究单位只能和生产厂家合作。如果生产厂家最终不给研究单位报酬,发明者个人也拿不到报酬。”
该专家表示,研究机构之所以索要报酬的积极性不高,在于研究单位的经济效益来源多元,而与企业合作的技术服务费占了很大比例,专利报酬仅仅是一小部分。
“对于一个大企业客户来说,每年的技术服务费有几千万。为了自身的更大的整体利益,单位肯定不愿为了某个员工的发明而得罪客户。”他说。
专家建议
应展开“发明报酬执法检查”
陶鑫良呼吁,我国应尽快出台《职务发明创造条例》,整合现有法规,明确所有企事业单位都必须遵循,并将职务报酬提取比例的下限统一到“不低于20%”的标准。
同时,有关部门应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一次全面的职务发明创造和职务科技成果报酬规范与制度建立实施的执法检查活动,纠正各单位不当措施。
此外,应当尽快在全国建立公益性、权威性的评估和评判“技术贡献度系数”与“发明人贡献度系数”的评估机构以及专门的中介服务机构。(记者闫新红实习记者毛占宇实习生孙洪丽)
现行法规对职务发明报酬的规定不统一
规范名称适用主体实施专利的奖酬
专利法未限定合理报酬
专利法实施细则国有企事业单位,其他单位参照执行不低于税后利润2%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未限定连续3-5年从新增留利中提取不低于5%奖励
合同法未限定使用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奖励或报酬
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企业、科研机构或高等学校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奖励
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
产业化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