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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幕交易是指上市公司高管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行政审批部门等方面的知情人员,利用工作之便,在公司并购、业绩增长等重大信息公布之前,泄露信息或者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谋取私利的行为。

  内幕交易行为,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或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相关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的行为。
  内幕信息,是指上市公司经营、财务、分配、投融资、并购重组、重要人事变动等对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但尚未正式公开的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具体包括:
  (一)《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1)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5)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有关人员;
  6)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2007年,证监会《证券市场内幕信息交易行为认定指引》中确定的内幕人包括:
  1)《证券法》第74条第一至第六项规定的人;
  2)证监会根据《证券法》第74条第七项授权规定的其他人,包括:发行人、上市公司;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参与方及其有关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上述1)、2)项所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
  3)上述1)、2)项所规定的自然人的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因亲属关系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4)利用骗取、套取、偷听、监听或者私下交易等非法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5)通过其他途径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证监会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证券交易,构成内幕交易:
  一是行为主体为内幕人;
  二是相关信息为内幕信息;
  三是行为人在内幕信息的价格敏感期内买卖相关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监管机构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以下情形之一,且被处罚人不能作出合理说明或者提供证据排除其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活动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内幕交易行为成立:
  (一)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
  (二)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有密切关系的人,其证券交易活动与该内幕信息基本吻合;
  (三)因履行工作职责知悉上述内幕信息并进行了与该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
  (四)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并进行了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
  (五)内幕信息公开前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或知晓该内幕信息的人联络、接触,其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
  (1)《证券法》第73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第76条规定: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202条规定: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 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3)《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三十五条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 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单位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单位,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 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 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四) 多次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
  (五)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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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贾乃玉 指导单位:天津市金融工委 栏目联系电话:022-23601782-8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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