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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不能违背上位法
北京律师董正伟称,办法实际上是对银行服务收费实行“报备制”,银行在设立新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上自由度过大,有悖现行商业银行法。
2003年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颁布实施的商业银行法第五十条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业务,提供服务,按照规定收取手续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职责分工,分别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记者采访发现,对此,法律界人士之间意见不一。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张远忠认为,单从法条上看,三部委在办法草案中赋予商业银行在设立新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上一定自主权,并无不妥,并不违背商业银行法。
吴景明在研读商业银行法规定和办法后认为,办法草案与现行商业银行法存在冲突,此次制定的办法属于部门规章,商业银行法属于上位法,部门规章不能违背上位法;即便是对上位法有意见,也应该先提请修改上位法,以避“通过部门规章‘架空’上位法”之嫌。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