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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煤价限涨5%,市场煤价限高800元/吨
问:这次电煤价格调控的主要措施有哪些?
答: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适当控制合同电煤价格上涨幅度。2012年重点电煤合同价格涨幅不得超过上年合同价格的5%。
二是对市场交易电煤实行最高限价。从2012年1月1日起,要求秦皇岛港等环渤海地区主要港口发热量在5500大卡的市场电煤平仓价最高不得超过每吨800元,其他热值电煤相应折算;电煤交易双方通过铁路、公路运输的电煤市场交易价格,不得超过2011年4月底的实际结算价格。
三是全面清理整顿涉煤基金和收费,降低煤炭企业经营成本。省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越权或擅自设立的附加在煤炭上征收的所有基金和收费项目,必须在2011年12月31日前自行取消;省级人民政府对煤炭征收的基金和收费项目,征收标准合计不得高于国务院批准的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标准即每吨23元,并不得对省内外用煤实行不同标准。已依法设立的基金、收费项目征收标准合计低于每吨23元的,不得提高;未设立基金或收费项目的,不得新设基金或收费项目。
问:为什么要对电煤价格实行调控?
答:稳定价格总水平是今年宏观调控的首要任务。目前价格总水平同比涨幅已连续三个月回落,但煤炭价格仍然保持了上涨偏快的势头。据监测,反映市场煤炭价格走势的环渤海动力煤价格11月23日为每吨850元,比年初上涨74元,涨幅为9.5%。
煤炭是重要的基础能源,也是火电行业的主要原材料。电煤价格较快上涨,使火力发电企业成本快速上升,经营困难加剧,购煤发电能力受到较大制约,加之南方部分省份水电出力下降,电力供应紧张。为缓解煤电价格矛盾,促进煤炭和电力行业协调健康发展,保障迎峰度冬期间电力供应,有必要加强调控,稳定电煤价格。
问:这次电煤价格调控措施将带来什么影响?
答:这是在保障煤炭生产经营企业获得较好收益,不影响煤炭企业正常生产的情况下实施的。适当控制合同电煤价格涨幅,主要是考虑目前合同电煤价格低于市场价格较多,允许合同电煤价格在一定幅度内上涨,有利于适当缩小合同煤与市场煤的价差,调动煤炭企业保障合同煤供应的积极性。
将主要港口市场电煤平仓价格控制在每吨800元左右,直达运输市场电煤价格控制在不高于今年4月份的水平,能够保障煤炭企业仍然获得较好利润,不会影响市场供应。
各地针对煤炭设立的基金和收费项目较多、标准较高。清理涉煤基金和收费项目,既有利于促进煤炭市场顺畅流通,也有利于帮助煤炭企业缓解经营压力,更好地执行电煤价格调控政策。
问:如何保障电煤价格调控措施落实到位?
答:国家还将采取以下几项措施:一是增加市场供应,加快释放煤炭产能,增加煤炭尤其是电煤供应;加强铁路运力调配,优先保障电煤运输,尤其是长期合同电煤的运输;加快煤炭产地向消费地的铁路建设,着力消除铁路运力瓶颈制约。二是加强运行情况监测。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将按月监测主要煤炭生产经营企业的电煤结算价格、产量、合同兑现率、热值等情况并及时公布。三是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通过专项检查等形式,对实施电煤价格临时干预措施进行监督,对擅自涨价、变相涨价的煤炭企业将严肃查处。
问:什么时候取消煤价临时干预措施?
答:这次实行的是电煤价格临时干预措施,当煤炭市场供求基本平衡,电煤价格在全国范围内趋于稳定后,将及时公告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