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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一年
原公司章程条款修改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二条……第二条……
公司将在适当时候向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发行社会公众股股票并上市。公司于2011年8月4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1237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3400万股,于2011年8月3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2,000,000元。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36,000,000元。
第十五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1元人民币。第十五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1元人民币。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七条公司股份总数为102,000,000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公司根据需要,经国务院授权的审批部门批准,可以设置其他种类的股份。第十七条公司股份总数为136,000,000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公司根据需要,经国务院授权的审批部门批准,可以设置其他种类的股份。
第四十四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可以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第四十四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第四十五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第四十五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八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第四十八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在股东大会决议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第五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说明临时提案的内容。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三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书面通知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通知方式通知各股东。第五十三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七十八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第七十八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八十一条首届董事候选人由发起人提名;下届董事候选人由上届董事会、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以上的股东提名。第八十一条首届董事候选人由发起人提名;下届董事候选人由上届董事会、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以上的股东提名。
首届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发起人提名,首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下届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上届监事会、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以上的股东提名,下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仍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首届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发起人提名,首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下届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上届监事会、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以上的股东提名,下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仍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