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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新司法解释(三)出台之后,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在社会上引起了激烈的争论。尤其是其中第七条解释: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这条司法解释由于直指当前流行的男方买房的社会现状,更引起了人们的强烈反响。由此前的“男方买房乐坏丈母娘”变成了“丈母娘,请买房!”话题的核心自然叶落到了丈母娘身上。很多人认为,丈母娘对于这样的司法解释,肯定是难以接受的,南京排队加名字就是最好的例证!于是有人惊呼:新解释让丈母娘很生气,后果很严重!记者从房管局交易中心相关办证人员处了解到,成都还没有出现排队加名字的状况,成都的丈母娘如何看待《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她们对于这一解释抱怎样的心态?《成都报道》记者走上街头,为你展现丈母娘们的真实的想法和观点。
A方:感情始终重于物质
主要观点:感情才是婚姻的基础,这样的解释多少有些不近人情,而且把婚姻分得太清楚了,让人感觉很算计。
陈阿姨(51岁,丈母娘)新解释不近人情
这个规定有点不近人情,都是一家人了,婆家送儿子的房子嘛就是送儿媳的嘛。先结婚后买房,说明我女儿嫁到婆家,并不是冲着房子去的。现在这个司法解释无形之中会让大家产生隔阂,而且对女方不太公平,好伤人心嘛。
邱阿姨(52岁,丈母娘)情感最重要
公婆给小两口买的房子,其实哪是简单送个房子?而是送一个家!是父母对儿子媳妇幸福生活的祝福,这是老人的情意。但是现在这个解释,硬生生地把家的基础说成是物质化的东西,太现实了。
王阿姨(49岁,准丈母娘)既是一家人,何分两家心?
我女儿和准女婿最近也在谈婚论嫁了,我觉得既然都要结婚了,以后就是一家人,为什么一方就没有房子的产权?这和以前分家有什么两样?有首老歌唱得好:“爱情若要没风波,互相信任没有错。”既然要组成家庭,就该是心往一处想。
黄阿姨(50岁,丈母娘)割裂家庭幸福
我听说这个新司法解释一出来,好多小两口排队到房管局去加名字,这说不定就会出现两口子吵架、婆媳吵架的事情。本来小家庭很和谐,新司法解释这一分割,两个人心里互相都会有些芥蒂,这个日子还咋个过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