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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关于向控股子公司转让TCL光电科技(惠州)有限公司100%股权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本次向控股子公司转让TCL光电科技(惠州)有限公司100%股权的决策是董事会为贯彻实施公司液晶产业链垂直整合的战略规划而作出的决定,将有效提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管理效率,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有利于募集资金项目的效益最大化,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战略与规划。本次向控股子公司转让TCL光电科技(惠州)有限公司100%股权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和公司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
丁 远 陈盛沺 叶月坚 Ying Wu(吴鹰)
2011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