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证券代码:002584 证券简称:西陇化工 公告编号:2011-005
西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西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13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证监许可【2011】711号核准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000万股,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西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1】165号文)同意,公司于2011年6月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20000万股。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后,经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30日出具《验资报告》(深鹏所验字[2011]0157号)验证截至2011年5月30日止,公司本次公开发行上市共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625,00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53,573,630.56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571,426,369.44元。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最大限度的保障公司股东的权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连同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汇丰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华广场支行(以下简称“深发行”)四家银行(以下统称"专户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已在上述四家银行分别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帐户(以下简称“专户”):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专户账号为803016603508094001,截止2011年6月23日,专户余额为26,583.27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5万吨/年PCB 用化学试剂”项目募集资金14,676.31万元和部分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项目的募集资金11,906.96万元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该账户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单方式存放,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定期存单的方式续存,并通知招商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2、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专户账号为1701014170034417,截止2011年6月23日,专户余额为10,683.06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年产10,000吨超净高纯试剂技术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该账户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单方式存放,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定期存单的方式续存,并通知招商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3、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专户账号为629135559012,截止2011年6月23日,专户余额为9,876.31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高端化学试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5,200.00万元和部分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项目的募集资金4,676.31万元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该账户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单方式存放,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定期存单的方式续存,并通知招商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4、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华广场支行,专户账号为11011518047902,截止2011年6月23日,专户余额为10,000.00万元。该专户全部为超募资金,仅用于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项目。该账户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单方式存放,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定期存单的方式续存,并通知招商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二、公司与专户银行各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招商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招商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招商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招商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招商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程红博、陈里强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五、专户银行按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招商证券。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专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招商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招商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招商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招商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招商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招商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或者招商证券有权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招商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2013年12月31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西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