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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院2月22日对华为指向摩托罗拉的诉讼予以了全面支持,并颁发初步禁制令,禁止摩托罗拉向诺西转移任何华为保密信息,并提出具体执行要求。这无疑是对诺西并购摩托罗拉网络业务部门的沉重打击。
《华盛顿邮报》此前评论称,华为诉讼摩托罗拉,是中国企业第一次使用知识产权作为武器,对付美国企业。正如经济学家郎咸平在接受采访时所言的两个惊讶,“当华为起诉摩托罗拉时,这么历史性的重大事件,在美国报纸一天就出了数百篇报道,在国内竟然没有太多声音,真让人惊讶,也让我特别不理解。”他说,“另外一个惊讶是,这个案件对西方的冲击太大了,他们认为简直不可想象,一家中国公司竟然在知识产权上,敢控告美国公司,而且不是一般的小公司,而是摩托罗拉。”
郎咸平说,“中国企业终于亮剑了。”郎咸平是在美国法院做出有利于华为的判决之前,进行了以上表述,而实际的进展表明,这次亮剑确实起到了相应效果。
然而,已经惯于坐大忘忧的西方公司,仍然保持对中国企业一贯的轻视态度。即便在法院判决之后,诺西新闻发言人Riitta Mard称,将力求在第一季度完成对摩托罗拉相关业务的合并工作。诺西还曾对国外媒体表示,该项交易需要通过9个国家审查,已经有8个国家予以放行。中国商务部,正在对诺西和摩托罗拉的交易进行审查。有观点认为,诺西此举是在向中国政府施压,要求中国政府尽快对这一交易放行。
法律和知识产权专家谢明敦曾就此对媒体表示,“中国应当扩大《反垄断法》适用范围,进一步强化对跨国企业在华资金和交易,进行监管和审查,尤其是涉及到有可能伤害中国高科技产业和行业利益的交易。”有数据表明,美国公司海外收购失败率仅为1%,而中国公司海外失败率竟高达11%,这和中国企业海外收购常常受阻,而西方公司在华交易常常能够受到地方政府鼓励,有一定关联。
但即便如此,类似于诺西直接通过新闻发言人,就被收购对象已被判决处于不利地位,仍然坚持短时间内完成交易,以及通过新闻通道向有关政府施压的情形,在西方并不多见。
谢明敦建议中国政府借鉴美国的相关条文和规定,尤其是美国“337法案”、CFIUS特别调查等机制,立即启动对中国相关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作用,进而在战略地位上,为中国相关企业、产业乃至整体经济利益,提供保障。谢明敦此前对媒体表示,诺西和摩托罗拉交易的问题,就完全适用于美国‘337’条款,而美国很多法律并不用于限定本国企业,而是限定国外企业,“中国也应该借鉴这些经验,通过立法或者新的司法解释,保护本国产业利益。”
“从大的环境来说,我们国家希望和美国搞好关系,但美国的一些做法也应该让我们有一些启示。我们不能被动地跟他就一件事谈一件事,中国应该有新的思维,对美国乃至对外国的跨国企业,特别是高科技企业,在中国的投资,应该要从《反垄断法》的角度,包括反不正当竞争、反不正当贸易的角度,进行监管。”谢明敦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