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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2月24日电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今日在其网站就新闻出版总署组织修订的《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国家允许设立从事图书、报纸、期刊连锁经营业务的三资企业,但连锁门店超过30家的,不允许外资控股。
征求意见稿详细规定了出版物发行单位设立条件和程序,明确了设立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或者从事出版物连锁经营业务的条件。国家允许设立从事图书、报纸、期刊、电子出版物经营活动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允许设立从事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其中,从事图书、报纸、期刊连锁经营业务,连锁门店超过30家的,不允许外资控股。
设立外商投资出版物总发行、批发、零售、连锁经营企业应具备的条件及出版行政部门的审批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其申请人获得出版行政部门批准文件后,还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向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外商投资审批手续。
同时,应于获得批准后90天内持批准文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原批准的出版行政部门领取《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