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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天津市级集中供(收)养优抚救济对象基本生活,综合考虑生活必需品、医疗费、水费、电费、煤气费等价格上涨因素,本市研究决定自今年1月1日起,对市级集中供(收)养优抚救济对象生活费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生活费标准,平均每人每月增长30%。
据了解,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核定的伙食费、服装费、医药费、杂费、零用金标准执行,足额使用。不得随意变更、挤占、挪用。公用经费由收养单位统筹使用,用于核算供(收)养人员的煤、水、电、气等公用项目支出。救助人员的医药费包含医疗救助费用,由市救助管理站统筹安排使用,分账管理;救助护送费可用于受助人员的车费及护送所需费用。(记者单学熙)
2011年市级集中供(收)养优抚救济对象生活费标准(单位:元/人·月)复员退伍军人原标准900
精神病疗养院新标准1170
安宁医院原标准600
新标准780
儿童福利院原标准750
新标准1000
社会福利院原标准600
新标准780
养老院原标准700
新标准910
救助管理站原标准440
新标准572